二审法院认为受贿案和滥用职权案应当并案审理,将案件撤销发回重审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9日
案情介绍:
原公诉机关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xx,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忻州市第三届人大代表,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人,捕前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1974年8月参加工作,2004年7月任忻州市煤炭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任忻州神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西忻州神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12月任山西忻州神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1月任忻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定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1月25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襄县看守所。
定襄县人民法院审理定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xx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定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何xx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xx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审理期间定襄县人民检察院又以上诉人何xx犯滥用职权罪另行提起公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在发还重审后应并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定襄县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定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