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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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判决书

支付拖欠的工资,李A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获得改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5日

 

李A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上诉期间,李A将拖欠的工资交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其良好的悔罪态度,减轻其刑罚,改判适用缓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晋05刑终323号
原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A,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5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8日被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高平市凤阳小区。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山西省高平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A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晋058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李A不服,提出上诉。原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李A与蔡XA共同承包经营餐厅。2014年11月份开始,蔡XA退出经营,李A负责经营餐厅,系餐厅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2015年6月份,由于餐厅生意不好,李A将餐厅关门,经对账确认,李A欠付XA、王XA等14名工人工资共计93143元。后付XA等人多次向李A讨要工资未果,便将此事诉至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于2015年7月28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李A于2015年8月7日前支付工资,其仍不支付。
另查明,被告人李A承包餐厅期间,还注册了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人李A在2017年7月10日、11日全部支付了田XA、邵XA、毕XA、张XA的工资,支付了付XA、王XA等十人一半工资。尚欠工人劳动报酬四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
2、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明细表。
3、张XA、田XA、毕XA、王XA、邵XA、付XA等人对账确认函复印件载明餐厅共欠该14人工资93143元。
4、高平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载明:李A在经营高平市XX餐厅有限公司期间,拖欠付XA、王XA等人14名工人工资93079,责令餐厅于2015年8月7日前,依法支付付XA、王XA等14人工资93079元。
5、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餐厅有限公司经营人李A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查卷宗。
6、财产清单表复印件。
7、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载明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登记股东为李A和郭XA。
8、高平市人民法院(2011)高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及李A释放证明书载明:2011年5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9月16日刑满释放。
9、被告人李A的个人基本信息。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1、付XA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9月份的时候,我到高平市XX餐厅有限公司打工,我去了以后,才知道老板叫李A,按之前说好的,第一个月的工资,李A都给我们发了,从第二个月开始工资就没有给发全了,只给了半个月,一直到2014年年底,剩下的工资也没有发给我们,我们就过去找李A要工资,他当时说“过了年,把2014年欠的工资结清”。结果过了年上班后,我和王XA找他要,他说等两天给,现在没钱。到了2015年5月中旬,李A给我们三个人结了2015年2月份的半个月和三个月一个月的工资,再后来一直到2015年6月底就再没有发过工资了。我们去找他要钱,他老是说“没钱,等两天给”。后来我们实在没有办法了,要不到钱,就不给他干了,最后一次要工资的时候,李A给我们所有欠钱的员工打的都有欠条,上面盖得有公司的章,具体欠的工资钱数和双方的签名,他还说过两三天,让我们找他结算工资,结果我们去找他也没有拿到钱,欠工资的总共十四个人,后来一起把李A告到高平市劳动局,然后劳动局说给我们处理这个事。欠条也不是正式的欠条,用的是餐厅有限公司给供货商的对账确认函,其实29日李XA给我们签过一份,30日上午,李A看完后说不行,然后才亲自给我们换了一张,当时田XA和张XA应该没有去,因为我拿着他们的对账确认函去劳动局反映问题时他们的对账函没有盖章。去劳动局反映的时候李XA、田XA、张XA没有去,我替他们填的,我当时没有看对账确认函的金额,我给李XA打电话的时候她说是1200元左右,我就填了1200元。
2、王XA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日的时候,我到餐厅打工,担任厨师,负责配菜工作,当时餐厅的负责人是李A,说好给我的工资是一个月4500元,11月给我发了10月份的工资,12月给我发了11月份的工资,2015年元月份又发了2014年12月份半个月的工资,在2015年3月份又发过一次,后面再也没有发过工资,这样一直到2015年6月底,我们和李A要工资也要不到,就不在那里打工了。2015年6月30日,李A给我们打了一个对账确认函,上面有欠我的工资共11500元,还有李A的签字和餐厅的公章,后来我们找高平市劳动局让他们解决的时候,把这个对账确认函的复印件都提供给他们了。李A共欠连我在内14个人,后厨有我、付XA、张XA、田XA、还有服务员李XA、毕XA、邵XA等人,共欠我们14个人九万多元。2014年才去打工时是和付XA领的,付XA在李A处领出工资后,再发给我们。2015年农历正月十四过去打工是李A叫我过去的,谈工资和发的部分工资都是直接和李A及财务处领取的。
3、杨XA询问笔录证实:当时,三个人一起承包餐厅公司的餐厅,李A在开业前移交餐厅财产的时候才来了,他和蔡XA还在餐厅财产清单上签了字,当时谈的时候,双方商定第一年的承包金是12万元人民币,给我自己打了6万元,还有6万元由文化旅游公司在餐厅消费抵账,先试承包一年,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到2014年10月1日开业后一直由李A和蔡XA主要负责经营,2014年11月份蔡XA因为有其他生意上的事就离开了,由李A一个人负责经营,当时蔡XA离开的时候他还和我说了一下。公司将餐厅承包给他们三人以后,餐厅就跟我们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一直到2015年6、7月的时候我才知道李A欠员工的工资,我还找李A问过情况,他说不让我管,由他来处理。
4、毕A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9月份的时候,餐厅的法人宁A和我说良户餐厅公司想对外承包,我和蔡XA在一起的时候就和他说了,蔡XA想干,我就带着他去找宁A,蔡XA带着李A一起来的,蔡XA跟我说,他是和李A两个人一起干,以蔡XA为主,后来我和蔡XA、李A跟宁A和良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杨XA在一起又把这个事说了说,后来具体协商都是蔡XA、李A和宁A谈的。2014年10月1日蔡XA、李A他们谈好后就开业了,干了有一个来月的时间,蔡XA和我说他在其他地方有点经济纠纷,不想再承包餐厅了,后来蔡XA也就不去了,至于他和李A之间怎么说的我不知道了。
5、宁A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9月份的时候,餐厅要往外承包,我和毕A说了,他说有一个姓蔡的朋友想承包,然后他就带着姓蔡的来找我了,还有李A,我先和他们把承包的价钱谈好了,又带他们去见了见良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杨XA,后来他们就直接和杨XA谈的具体承包事宜。谈的是第一年给旅游开发公司12万元,转6万元,剩下的用于旅游开发公司消费。当时说的是先承包一年试试,如果干好再签合同,谈好了以后,2014年10月1日餐厅就开业了,开业以后杨XA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跟姓蔡的和李A移交了餐厅的财产,双方三个人都在财产清单上签了字,姓蔡的因为有债务纠纷,就离开了,李A一个人接手了。餐厅的发票专用章办下来以后,直接交给了李A使用,姓蔡的这时已经离开了,餐厅的公章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放的,没有给李A,因为没有签协议,怕他拿着公章去做其他担保。李A一个人一直干到2015年6月份,因为生意不好,他还欠了员工的工资和送货人的货款,就不干了。
6、询问蔡XA笔录证实:我和李A是在2014年4月份参加高平市劳动局创业培训时认识的,以后就一直有联系,2014年9月我知道餐厅要对外承包,就和李A说了,李A说可以干,然后我们俩就决定一起承包餐厅。2014年9月20号前后,我和李A找到餐厅的法人宁A一起说这个事,说承包费是1万元一个月,当时我们觉得有点贵,就没有说定,宁A说我们可以先干,干一段时间,看经营情况再说。当时杨XA让我们先交6万元押金,李A拿了5万,我拿了1万元就凑了6万元后,我们就在2014年10月1日前后把这6万元转到了杨XA个人的账户里,交了押金以后,杨XA就安排人把餐厅移交给了我们,在移交的时候,他们也把原来餐厅的厨师和服务员大概有十二、三人介绍给了我们,我们就用着原来的厨师和服务员开业了,经营到2014年11月份的时候,就有八九个河南人一直到餐厅找我要工程款,当时我就和李A说了,我就不和他一起承包餐厅了,就让他自己一个人经营,他当时就同意了,我就不去餐厅了。
7、李XA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11月中旬,我去李A经营的餐厅当财务,我上班天天就是管管账,收上餐厅费,开开发票,发工资,到了2015年6月30日,餐厅经营状况不好,厨师、服务员、我的工资一直都没有结算,连送菜人的钱都一直欠着,李A当时也提出停业整顿一段时间,李A就跟我们餐厅部的这些打工的人分别打了欠条,上面盖的公司的章,我们这些人和李A都在欠条上互相签字,接着李A就让我们先回去了,并答应过个三五天就把欠我们的钱给结了,餐厅就关门了,后来我就没有见过李A了,我还听人说他把餐厅部能拿走的东西都悄悄拉走了拉的东西有酒、肉菜、电脑。我刚去餐厅的时候,就是李A一个人当家了,在我当财务期间,有时候我刚收上别人给我饭钱,李A就直接向我要上这笔钱。李A给我们打的工资的欠条就是工资对账确认函,在我签对账函的前一天下午,李A给我打电话叫我把对账确认函都打印出来,叫每个人都签上名字,当时我一共打印了十四份,上面李A的签字也是由我代签的,我叫其他的十三个人挨个都签了,到了第二天上午李A到了餐厅以后看见对账确认函,说不行,他要自己亲自签,然后我们所在的餐厅的人就和李A把我之前填的那个对账确认函都换成了李A亲笔签名的,田XA和张XA的对账确认函是我亲自填写的那份。
8、李B询问笔录证实:李A和一个叫蔡XA的人,在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承包经营了高平市XX餐厅有限公司餐厅,后来隔了没有多长时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蔡XA就退出了,由李A一个人承包经营餐厅,他一直干到2015年6月底,因为生意不好,李A就把餐厅关了,餐厅关了以后,李A欠了好多工人的工资一直都没有结算,我就是在李A承包经营餐厅时认识他的,我当时就已经在良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了,餐厅的一些物品都是经我手和李A、蔡XA做的移交。在餐厅清单表上移交人是我签的字,接收人最开始只有蔡XA签字,后来蔡XA中途退出,我又找到李A让他在我保存的那份餐厅财产清单表上加签的李A的名字。
9、田XA询问笔录证实:我叫田XA,曾用名田英,2015年5、6月份的时候我在餐厅打了四十多天的工,工资一直没有发过,共欠我1264元的工资,2015年6月29日,李XA交给我一张对账函,上面就有李A的签名,我去拿对账函的时候,上面写的是“田英”,我当时想把名字写一样了,也在下面签的“田英”,我以前打工或者其他时候也叫田英,办身份证的时候村上的会计给我写成“田XA”了。
10、张XA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5月份的时候我在餐厅打工一个月,到现在欠我的1000元工资还没有给我,2015年6月29日餐厅的会计李XA给我的,叫我签名的。因为之前李A欠我们的工资一直没有发,2015年6月29日李XA把我们所有的员工都挨个叫到餐厅的一个房间里,叫我们确认自己的工资,然后签了这个对账确认函。我拿的时候那个对账确认函已经都填好了,上面也有李A的签名,我的工资是1000元,我见没有问题就在下面签了字。
(三)被告人李A的供述与辩解
辩护人当庭提供了高平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实李A并非是餐厅的承包人,该判决书表述为“2014年10月后餐厅系由被告李A租赁或承包经营,应驳回原告对其之起诉,为此提供了餐厅财产清单表等四份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为该民事判决书并未对李A是否为餐厅的承包人进行认定,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李A承包经营餐厅,系餐厅的实际控制人,原民事判决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人李A于一审期间提供一组书证:付XA、王XA等14名劳动者的《谅解书》及收据载明李A于2017年7月10日、11日两天共计支付付XA、王XA等14人工资款93143元,付XA、王XA等14名劳动者对李A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免予追究李A的刑事责任。
为核实上述书证,原审法院依职权通知劳动者代表付XA、王XA出庭作证。
证人付XA当庭证实:餐厅老板李A雇佣其为饭店厨师,在饭店工作期间,李A共欠14名工人九万余元。2017年7月10日、11日,李A支付田XA、邵XA、毕XA、张XA全部工资,并支付剩余十人各一半工资。李A称经济紧张,承诺随后再付剩余工资。我们14人出具了《谅解书》及收据,收据显示已收到李A的全部工资款,实际只收到一部分。
证人王XA当庭证实:餐厅老板李A雇佣其为饭店厨师,在饭店工作期间,李A欠其工资11500元。2017年7月11日,李A给了一半工资,称其困难,随后再付。我出具了《谅解书》及收据。
经质证后,控辩双方对以上证据均未提出意见,原审法院对上述两名证人的证言予以认定。被告人李A在二审期间所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认定。
根据以上证据及控辩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评判如下:
一、李A是餐厅的实际经营者和负责人。自2014年11月开始,李A就是餐厅的实际控制人,可以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首先,杨XA、宁A、毕A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李A与蔡XA承包了餐厅,另2014年11月份开始蔡XA就离开餐厅,退出经营,后来一直是李A负责经营;其次,被害人王XA、何建强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其在餐厅上班以后一直是李A负责经营,老板是李A,工资也由李A负责发放;第三,财务李XA也是直接对李A负责,李XA证词中说“在我当财务期间,有时候我刚收上别人给我饭钱,李A就直接向我要上这笔钱”。综上,可以证实李A系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系餐厅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李A的行为应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首先,李A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九万余元,达数额较大;其次,经过了催告程序,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18日向餐厅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李A作为餐厅的实际控制人,其也签收了该决定书,但其在到期后仍不支付工人工资;第三,李A注册了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另该公司流水显示李A多次向该公司汇款,说明李A有能力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综上,对被告人李A和辩护人韩燕龙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A作为餐厅的实际经营人,在经营餐厅期间,累计欠十四名工人劳动报酬九万余元,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A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A在二审期间主动支付了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报酬,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A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欠工人劳动报酬。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A诉称,1.上诉人李A不是高平市XX餐厅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负责人”更不是“实际控制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上诉人已和全部工人达成支付工资协议,应当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另查明:二审期间,二审法官对上诉人李A进行了讯问,李A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出具了《认罪书》,自愿认罪、悔罪。2017年10月27日上诉人李A将所拖欠工人工资45250元交至高平市法院,高平市法院审判人员将45250元向工人支付发放。李A所拖欠付XA等14名工人工资得到全部支付。付XA等10名工人出具《收条》和《谅解书》,表示收到了李A支付的拖欠工资,并对李A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2017年10月31日山西省高平市司法局出具(2017)高矫字第13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李A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证据《谅解书》、《收条》、《认罪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该《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时抄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作为餐厅的实际经营人,在经营餐厅期间,累计欠14名工人劳动报酬九万余元,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A拖欠工人的工资应当责令退赔。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A提出其不是高平市XX餐厅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负责人,更不是实际控制人的上诉理由,经查,2014年11月蔡XA退出餐厅经营后,李A负责运营管理、掌握财务收支,李A系餐厅的实际控制人。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李A提出已和全部工人达成支付工资协议,其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李A支付了田XA、邵XA、毕XA、张XA4人全部工资,并支付了付XA等10人各一半工资,还有付XA等10人一半工资未支付。二审期间,上诉人李A将所拖欠工人工资45250元交至高平市法院,高平市法院审判人员将45250元向工人支付发放。李A所拖欠付XA等14名工人工资得到全部支付。付XA等10名工人出具《收条》和《谅解书》,表示收到了李A支付的拖欠工资,并对李A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李A所提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A认罪悔罪、积极支付所拖欠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对李A予以谅解并请求对李A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李A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高平市司法局同意对李A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李A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李A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A退赔所欠工人劳动报酬(已退赔)。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霍敏翔
审判员  陈晓勇
审判员  王天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杜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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