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私藏弹药一案法院判无罪,检察院进行抗诉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4日
法院判无罪,并不意味着诉讼风险结束,因为检察院如果认为是判决有问题,还有可能提起抗诉,当然,抗诉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改判有罪,只能说存在改判的可能性,而且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维持原来的无罪判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2014)湘高法刑监字第125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xx,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住该院宿舍。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9月1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3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高xx受贿、私藏弹药一案,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永冷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xx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高xx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9)永中刑一终字第174号刑事判决,驳回抗诉,宣告高xx无罪。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六日以湘检诉一审抗(2012)第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