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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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判决书

上级审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将死刑改判无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4日

 上级审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将死刑改判无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黄xx故意伤害上诉案,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将死刑改判无罪,并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89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xx,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系被害人易某的丈夫。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x华,住址。系被害人易某的儿子。
原审被告人黄xx,广东省徐闻县人,原系广东省东莞市达辉拉链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徐闻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于2014年6月26日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释放。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xx、邬x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黄xx应当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xx、邬x华经济损失人民币182465元;三、扣押被告人黄xx的串号为363631031508307三星手机一部折价后折抵赔偿款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xx、邬x华;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xx、邬x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黄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一、撤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重新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xx无罪;二、被告人黄xx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被告人黄xx无罪错误为由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xx、邬x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本院申请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原审被告人黄xx作案杀人的现有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原判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的判决适当。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旭烜
代理审判员  赵志春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冯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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