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故意杀人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最高法指令再审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4日
李xx故意杀人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最高法指令再审,改判希望指日可待。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2017)最高法刑申371号
原审被告人李xx故意杀人一案,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6日作出(1999)吉地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xx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3日作出(1999)赣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xx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转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该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08)赣立刑监字第20号再审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赣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该院(1999)赣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和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吉地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李xx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要求改判无罪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李xx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冤假错案申诉虽然艰难,但只要坚持还是有希望,尤其是申诉到上级法院后,申诉成功的阻力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