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陈某交通肇事案上诉后改判无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1日
2009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悬挂赣A/7774号牌(假牌)的大货车靠边停车等人。期间张某驾驶粤Y/B93xx号小型客车(车上搭载刘某)同向行驶,追尾碰撞陈某驾驶的大货车尾部,导致小车损坏、刘某受伤、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逸。2010 年7月29日,陈某及其肇事货车被公安机关缉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委托黄利红律师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前,陈某的逃逸行为发生在后,其逃逸行为并非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至于陈某有无其他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陈某是否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其停车是否阻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陈某的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否应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一审没有查明,在事实未能查明的情况下,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如果陈某有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停放车辆从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违规行为,结合本案事实,陈某也只应负同等责任以下的事故责任。而公诉机关仅指控陈某有逃逸的违规行为。因此,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此,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有罪判决,直接改判陈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