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交通肇事罪

刑事律师认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关注四点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1日

              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个加重情节。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对于正确量刑至关重要,我认为,律师在辩护中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关注以下四点:

一、从行为后果上看,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逃逸,仅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二、从行为人主观上看,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
四、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从主观过错看,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从客观行为看,肇事后没有立即逃跑的行为人,一般都当场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对救治被害人和挽回经济损失均起了一定作用。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只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无论何时、何地逃跑都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免有扩大解释之嫌。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应当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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