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假冒知名商标,涉案金额5千万,黄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4日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高XX的辩护人,下面辩护人就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XX的指控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主观不知情,缺乏犯罪故意。从被告人高XX的口供可以看出,被告人高XX为客户唐XX加工一批手袋,唐XX在给被告人下订单时,不仅提供了样板,而且还提供了原材料,被告人只是按唐XX的样板加工,所以他当时并没有意识到手袋的加工会侵犯他人的商标,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只读过3年小学,他对LV的知识此前一无所知,更不知道LV是国际名牌商标,唐XX给被告人下单时也没有告知被告人,也不可能告知被告人这个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否则被告人也不会为他人加工。另外,极其低廉的加工费也说明,被告人不知道手袋加工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否则被告人也不可能去接这个订单。正因为加工费极低,几乎无钱可挣,被告人才将这批手袋转交给姓朱的老板加工。此外,被告人将朱老板加工好的这批手袋存放在自己的仓库也说明被告人不知道这批手袋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否则被告人就不会让姓朱的老板将手袋存放在自己的仓库中,而是让姓朱的老板将加工好的手袋直接交付给唐XX,以规避法律上的风险。
二、证人的证言也证明被告人高XX主观上不知情。
证人黄X梅负责工厂的生产,所以她对工厂的情况应当是非常了解。在2010年4月12日的陈述中,黄X梅提到:“我们是第一次做这个品牌,实话说,我根本不知道这个是什么样的牌子。”黄连梅还在该次证言里提到他们并没有加工LV,他们只是将所接的订单转发给别人,他们从中攒取1元或2元的外发加工费。
证人尹X生是工厂的工人,工种为“高车”,也就是负责做手袋的最后一道工序,把手袋车拢。
尹X生在2010年4月12日的证言中提到“(我们)主要是来料加工,就是由客户买好材料交给我们厂,由我们厂进行加工,攒取加工费,也有我们厂自己不加工,而是外发到其他厂,由其他厂加工好后我们进行包装。”
当办案人员问及尹为生你们工厂是否做过这些手袋?尹X生回答,有两款我没有见过,有一款的皮料我见过,(BP63第一张),但我没有做过,什么牌子我也不知道。
从上面黄X梅的证言和尹X生的证言可以看出,涉案的这批手袋,并不是在被告人高XX的XX丽达手袋厂加工的,所以应当是外发给别的厂加工。黄X梅和尹X生在证言里提到案发前他们并不知道涉案的这批手袋什么牌子,两个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高XX的口供可以说是完全一致。所以高XX案发前应当是并不知道这批手袋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
三、被告人尚未销售这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手袋,没有给商标所有权人造成实际损失,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本案的涉案的商品价格为93150元人民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案的手袋价值54675000元人民币是不对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只有在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才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在本案当中,涉案的手袋的价值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这批手袋的总的加工费是4万9千元,每个手袋的市场价是22到23元,总价为93150元,因此,鉴定机构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涉案金额是不合理的,对当事人也是不公正的。所以鉴定价位54675000元很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五、本案指控的证据明显不足。在本案中,两个关键证人,一个是下单的唐XX,一个是加工的朱XX,公安机关均未向他们提取证言。所以唐XX下单的时候有没有告知被告人高XX这批手袋有否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现在无法查证。加工的朱XX是否知道这批手袋有否侵权,高XX有否告知他这批手袋是否侵权,也无法查证。所以本案指控被告人高元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很显然是证据不足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XX主观上没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明显不足,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高XX作无罪处理,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