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保险答辩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3日
答辩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代理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宋政理诉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的答辩意见如下:
为了查明本案的案情,答辩人特委托独立第三方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公司就死者宋伍义坠楼一案进行调查,该公司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出具了案号:调查(MA)2009021的《保险调查报告》,查明死者宋伍义2009年9月29日凌晨4:31从公司下夜班后骑自行车约20分钟左右回到自己的出租屋,回到出租屋后于凌晨5:00左右,擅自闯入隔壁一单身女子的房间,在被人发现后闪躲进该房阳台,从阳台坠楼身亡。
为了查明上述事实,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公司首先走访了办案单位,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马队长,马队长详细介绍了案情:宋伍义于2009年9月29日4:31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到甘竹村出租屋,从公司到出租屋骑自行车大约需要20分钟左右。宋伍义回到401房的出租屋后又用钥匙打开隔壁402的房间,赤脚进入该房间,在该房间睡觉的23岁女子发现床头有人影,马上冲出房门到403房敲门求助,宋伍义随即向402房间的阳台逃跑,从该阳台不慎坠楼身亡。402房的女子与宋伍义平日无来往,经查,402房发现2条钥匙,其中一条不是402房女子的,该栋楼房房间门锁简单,3楼的钥匙可以开4楼的房锁。因此,宋伍义有可能是用钥匙打开402房门进入的。
其次,公估公司走访了死者宋伍义的姐夫何源,了解出事当天的情况,何源的陈述与
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马队长介绍的案情也是一致的,2009年9月29日凌晨4点31分打卡下班,骑自行车从厂返回出租屋要20—30分钟,也就是死者宋伍义是5:00左右回到出租屋的。
第三,公估公司进行了实地勘察和拍照,现场的勘察结果和照片表明死者宋伍义是从4楼402房的阳台坠楼身亡的,该栋楼的房与房之间的阳台是挨着的,间隔距离非常近,完全可以从一个阳台跨到另一个阳台。死者宋伍义有可能是从阳台逃跑准备返回自己房间的时候因惊慌失措踏空阳台而坠楼身亡的。
综上所述,死者宋伍义是在特殊的时间---凌晨5:00左右进入特殊的地点---一个单身女子的房间,并且是通过特殊的方式进入他人房间---赤着脚(降低声音),用钥匙开门。很显然,死者宋伍义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三款,而且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规定,属于典型非法行为,犯罪行为,按照民安(中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第四条责任免除的第八款的规定,死者宋伍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意外坠楼身故,不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被告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答辩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10年1月18日
电话: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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