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强奸一案二审辩护词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3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胡XX上诉一案的指定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准,在本案中,被告人胡XX应是从犯。胡XX虽然参与了强奸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表现在:1、实施强奸行为这一犯意是其他同案犯提议的,而不是胡XX提议的,关于这一点请看附在辩护词后面的证据。2、胡XX是最后一个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胡XX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同案犯的影响而实施的,是一种盲目的附和行为。3、胡XX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被害人也无反抗,这样的情形容易产生被害人同意之错觉,至少是让被告人在激烈的思想斗争中,没能放弃不良念头。相反如被害人反抗明显,被告人胡XX则有可能最终放弃犯罪。因此胡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次要的实行犯,即从犯。对于这一重要事实,一审法院并未予以认定,只是认定了未成年这一事实,这是导致量刑畸重的主要原因。
二、在同案犯中,被告人胡XX的主观恶性最小,因而人生危险性最小。表现在:1、相比较而言,胡XX在实施强奸行为之前并没有其他的犯罪事实。2、在同案犯中,胡XX的认罪态度最好,胡XX归案后,有强烈的悔罪之心,自始至终能配合司法人员查明案情,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
基于上述两点理由,法院在对被告人的强奸罪量刑时,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以及其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的不同区别对待,分别判处不同的刑罚,这样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胡XX的强奸罪的量刑同第一被告人的强奸罪的量刑完全是一致的,这种做法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胡XX是不公正的。因此建议二审法院对胡XX改判较轻的刑罚。谢谢!
指定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04-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