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1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波,男,年龄:51岁,籍贯:四川。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双城世纪大厦6103。
电话:15302792669。
被告:曾x
地址:湖南长沙市开福区又一村巷
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196号
联系电话:13923731561
诉讼请求:
1、 判令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
2、 被告向原告返还押金22万元,支付违约金22万元;返还管理费本金43万元,赔偿3个月的损失30万元(即3个月的管理费),押金迟延退还的而产生的滞纳金9.9万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26.9万元。
3、 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08年11月22日签定合作协议一份,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甲方)将罗湖商业城1027档牙科诊所交给原告(乙方)经营管理4年,时间从2008年4月2日—2012年4月1日,双方约定从2009年4月2日—2010年4月1日的每月管理费10万元,签约后,原告向被告缴纳押金22万元,3月3日及之前向被告支付了4、5、6、7四个月的管理费40万元人民币。在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被告于2009年3月24日纠集30余人,强行将原告及其工作人员从罗湖商业城1027牙科诊所赶走,收回并强占该诊所。原告随后报警,警察做完笔录后建议我们向法院起诉,来解决这一事件。被告的失信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作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协议第7条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万元,退回押金22万元,返还4个月零9天的管理费43万元;根据协议第8条之规定,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无法营业达3个月,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管理费30万元,支付每天百分之5的滞纳金9.9万元。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波
2009年4月 日
申请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在本人诉曾历合作纠纷一案中,为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特向法院申请调取以下证据:1、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口岸派出所对本人以及对被告所作的笔录;2、深圳市罗湖区商业城2009年3月24日上午的被告将原告强行赶出罗湖商业城1027牙科诊所的录像资料。
申请人:张世波
20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