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核申请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行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蔡X
申请事项:对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第2009B00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做的责任认定不服,请求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复核并对事故重新做出认定。
事实和理由:
2009年2月11日,我驾驶车牌号为粤A357KO小客车由广州开往电白,途径开阳高速将到阳江路段时,当时我车辆在超车道上正常行驶,速度大约每小时110公里,忽然我发现前面有一不明东西飘过,我本能反应地踩刹车减速,结果给后方的梁东驾驶的粤G/U2834号大型客车追尾,造成我的车辆完全损毁,车上的乘坐的许裕才、邵春平、邵春兰以及本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梁东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然而遗憾的是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做出完全错误的认定,认为本次事故梁东不负责任。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提出复核。请求贵队依法做出梁东负全部责任的正确认定。
此致
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蔡X
200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