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退赃,贪污受贿判处缓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下面辩护人就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周XX的两个罪行发表如下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贪污罪。
1、被告人周XX是从犯。表现在:
(1)被告人周XX不是犯意的提起者。
(2)被告人周XX没有参与虚构临时工程款等方式套取工程款的行为。也不知道他人实施了虚构临时工程款的方式套取工程款的行为。
(3)被告人周XX只是猜测有可能是工程款。并不是明确的知道一定就是工程款,同案人也没有谁告诉他分得的就是工程款。
(4)被告人周XX在单位只是副经理,负责工程技术方面的问题,并不负责公司的决策和公司的财务,所以只是被动的收受了他人分给他的工程款。他在公司的这样一种角色和地位,决定了他不便过多的过问款项的来源、分配的情况,也不便明确的去拒绝他人尤其是单位领导分给的款项。
2、被告人周XX有自首的情节。
3、被告人周XX有退赃的情节,赃款已前额退缴,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的损失。
4、被告人周XX案发前一向表现良好,在工作中为国家做出了较大的贡献,被告人周XX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在监仓里面表现良好,担任轮值员,负责管理仓里的被羁押人员,负责做他们的思想工作。
综上所述,建议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周XX量刑时,适用缓刑。
二、关于受贿罪。
(1)受贿情节较轻,没有因为受贿而造成工程的质量问题。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
(2)受贿的数额不是5.3万元,而是4万元。
(3)被告人周XX有退赃的情节。
(4)被告人周XX有自首的情节。
(5)被告人周XX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建议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周XX量刑时适用缓刑。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0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