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王书连,男,汉族,41岁,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大足县雍溪镇团结村6组。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曾永村,男,汉族,35岁,花都区人,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莲塘村新庄经济社1队。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因被反诉人提供的排栅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导致反诉人为处理工人死亡的善后事宜而为被反诉人垫付各种款项44850元。现在举证期内特提出反诉。
反诉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垫付款44850元。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和被反诉人于2008年4月23日签订一协议,由反诉人承包被反诉人一处房屋装修工程,由于被反诉人找张大海搭建的排栅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工人杨友刚从断裂的排栅上摔落地面受伤致死。为处理善后事宜,反诉人为被反诉人向杨友刚的家属垫付抢救费,丧服费、住宿费、交通费和伙食费共计44800元。该笔费用理应由被反诉人承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诉人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在驳回被反诉人诉讼请求的同时,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王书连
200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