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取,银行担全责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蓝赵清,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颖路10号203房。
电话:13802928291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五山支行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行长:林仲瑜
电话:13922244372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银行存款损失40500元人民币。
二、判决被告支付40500元的银行利息(计算期限:从存款之日到被告向原告支付40500元的赔偿款之时)
三、判决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蓝赵清是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五山支行的储蓄户。2008年4月12日上午9时许,原告发现银行发到其手机上的信息,通知原告其账户(605810029200296083)被折取24000元。原告发觉不对劲,于是马上赶到被告处问明情况,被告叫原告立即报案,原告在报案的同时向银行申请对在该行的另一账户(账号为:605810029200352725)止付,在办理的止付过程中,该账户上的16500元人民币也被折取。由于被告银行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原告存在被告处的40500元人民币被人盗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蓝赵清
20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