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胡XX,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家庭妇女,籍贯:广东。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xx区石岗四巷2号5xX房。
电话:13902297XXX
被告:梁XX,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籍贯:广东。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x路7号大院xx号40X房。
电话:13902245X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对原、被告的房产等共有财产进行如下分割:
1.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xxx号天誉花园xxx阁2101房及屋内的装修,家具及家用电器等判归女方胡XX所有。
2.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xx号天誉花园xxx阁xxx房及屋内的装修,家具及家用电器等判归女方胡XX所有。
3.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沙溪xx花园xx房及屋内的装修,家具,家用电器及其他物品判归女方胡XX所有。
4.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沙溪xxx街25号商铺判归女方胡XX所有。
5.广州市海珠区大塘xx号房判归胡XX所有。
6.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沙溪xxx花园xx房及屋内的装修及家用电器,家具等判归梁xx所有。
7.韩国进口新胜达牌SUV汽车一辆,车牌号码:粤A-xxxx,判归梁xx所有。
8.两人名下的广东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帐户现金约30万元,由双方平均分割。
10. 萧X光在以前99年借XX进51万,经过法院判决萧x光需赔付本金及利息,此债权由梁xx继受。
11.“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xx花园xx阁21XX房”及“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52号xx花园xx阁21XX房”两套房子,现在还有银行借款44万,此项按揭的债务由胡XX清偿。
12.“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沙溪恒生商贸城南三街25号商铺”房产,现在还有银行借款10万左右,此债务胡XX清偿。
三、将长子梁Xx判给原告抚养,次子梁xX判给被告抚养。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50万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1993年6月28日经登记结婚,1994年3月6日长子梁Xx出生。2004年6月6日次子梁xX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较深,但是从2000年到现在,由于被告经常经常在外面玩弄异性,尤其是从2003年至今一直跟其情妇马XX长期同居,不仅如此,被告还多次猥亵原告妹妹的女儿。原告和被告在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双方曾协商离婚,协商期间,被高趁原告不注意偷偷的转移财产,变卖车位,幸亏被朋友发现告知才未得逞,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为结束痛苦的婚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胡XX
200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