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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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许X及广州市天河区XX中学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是关于车辆贬损费的问题。原告提出车辆贬损费的主张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车辆评损评的是车辆的实际损失,而非部分损失。被告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也是全保,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是全部的损失。
2、原告的车辆已经行驶了3个月,本身已有损耗,而汽修厂已将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予以更换。而且是原厂的全新的零部件,所以不会有损耗,因而不存在所谓的贬损费。(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四和证据五)
3、原告提供的照片(原告证据六)无法证明这些照片拍的是同一部车,也无法证明两张照片之间有什么样的质量区别,更无法证明这两张照片拍的是什么车和是否是原告的车。假使车辆未能全部修复,有贬损,四S店也有义务修好,原告应当将车送回4S店继续维修。
4、原告取车时,已经仔细对车进行了验收,在原告本人确认没有问题后才将车辆提走。
5、交通事故是在车辆拥堵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告的车速不快,对原告的车辆造成的损坏并不严重,而且原告的车辆受损部位为非关键部位,比如说发动机,而且又是在规格最高的,严格按原厂质量要求维修的4S店修理,所以不存在所谓的贬损费的问题。
6、被告已经严格的按照现行法律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07条明确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也就是说是说责任方承担责任方式要么是恢复原状,要么是折价赔偿,受损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赔偿方式。被告已经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全面的、适当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没有任何的不当之处。
二是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原告提出的误工费缺乏根据。
1、原告提出误工5天半是非常不合理的。
原告将车拉到4S店定损维修有半天就足够了,取车有半天就够了。汽车修理又不是原告自己动手修理,用不着经常跑修理厂。如果因原告自己的原因造成额外的误工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2、原告主张自己的工资收入15000元不足以采信。原告单位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所以原告所出示的工资证明缺乏客观性,只有工资的原始凭证如工资条或工资卡或工资存折以及工资的纳税凭证才能客观真实的证明原告的收入水平。
3、原告出示的请假条也是原告单方面填写的,并不能证明原告是因为维修汽车而请假,跟本案没有关联性。
三是关于车辆估值费的问题。
汽车既然没有贬损,自然谈不上所谓的估值费。
四是关于交通费的问题。原告提出的交通费数额也是缺乏依据的。
1、原告提出的所谓修车时间是33日、312日、320日、324日、326日、327日,而原告出示的交通票据的时间是36日、314日、316日、317日、83日、103日、1213日,上述时间上的差别说明了这些交通票据跟本案没有任何的关系。
2、上述票据基本上都是的士票,汽车维修又非紧急情况,完全可以坐公交车,因此打的属于不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原告在诉状中的所有诉讼请求缺乏法律根据,原告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滥用诉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08年成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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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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