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吴X林,男,50岁,汉族。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马蹄岗一巷15号
电话:33699768。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方英,男,74岁,汉族。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马蹄岗三巷9号三楼。
电话:87077177。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驳回被反诉人方英的各项诉讼请求,并判令方英尽速支付拖欠的5个月的房租3000元、水费30元、电费100元。
2、反诉人吴X林解除与被反诉人方英所订立的口头合同,被反诉人方英马上搬离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马蹄岗三巷9号三楼的出租屋。
事实与理由:
2003年7月反诉人将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马蹄岗三巷9号三楼一套两房一厅一厨房的房子出租给被反诉人住。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房子的押金500元,每月租金500元,水费为每吨2元,电费为每度一元。租金、水费、电费每月15日缴纳,房屋的租期为一年,一年后被反诉人还要租住,双方再协商续约。
在2005年,反诉人根据市场行情以及当时物价局上调水费单价的实际情况向被反诉人提出变更当初的口头合同,将水费由每吨2元变更为每吨3元,合同从2005年的6月起生效。因被反诉人当即口头表示同意,并且也实际履行了该合同,所以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从2003年到了2007年广州乃至全国的市场物价及房租都涨了许多背景下,反诉人2007年又提出变更之前的口头合同,要求将房屋每月租金上调100元,即每月600元。其他不变。被反诉人方英也表示同意,开始也履行了口头合同,但是从2007年11月份起至今,被反诉人以各种借口不交房租和水费。
因反诉人的女儿和儿子现已长大成人,需要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活空间,2007年12月反诉人找到被反诉人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子,要求被反诉人在2个月的时间里搬出。但是到2008年3月被反诉人仍然没有搬出,为了让被反诉人尽快搬出,反诉人答应对其未交纳的房租及水费给予优惠,房租仍按每月500元收取,水费按2元收取,但是被反诉人依然不交房租和搬离房子。无奈之下只好诉请法院,以求解决。请求法院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做出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之合法权益。
此致
天河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吴X林
2008年4月19日
附: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