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CX抢劫杀人一案辩护词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8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胡XX的辩护人,作为其辩护人,我作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刚才又认真地听取了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下面本辩护人想就本案的处理谈谈我的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胡XX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在量刑时应当区别对待。理由如下:
1、本案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伤害的是其他的同案人而不是胡XX,胡XX对被害人并未实施直接的伤害行为。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同案人张正平造成的,翻意的提起也是同案人张正平。对于这一事实有同案的供述以及胡XX本人的供述可以证明。
2、被告人胡XX在抢劫犯罪的分工中,只是服从同案的安排,起次要作用。
3、赃物的分配情况来看,胡XX分得的赃款比其他同案人都要少,这也表明他在同案中的地位相对较低,应当按从犯处理。
4、作案的工具如匕首是同案人准备的。
二、被告人胡XX无犯罪前科,是初犯。
三、被告人胡XX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告人胡XX有认罪态度较好的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胡XX自归案以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述稳定,认罪服法、悔罪表现明显。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XX犯罪时未满18周岁,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又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XX从轻处罚。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05、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