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东法刑初字第5341号案辩护词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8日
辩护词
(2007)东法刑初字第5341号案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叶XX的辩护人,作为其辩护人,我作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刚才又认真地听取了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下面本辩护人想就本案的处理谈谈我的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是关于本案的事实问题。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和第二宗事实明显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现有证据只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第三宗犯罪事实。
二是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案而非盗窃案。理由是同案廖沁是利用了职务之便实施了盗窃行为,作为协助廖沁将厂里的物料输送器偷运出厂的被告人叶XX,其行为同廖沁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在定性上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三是关于叶XX的量刑问题。
叶XX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无前科,且又有立功情节,建议法庭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利红
2007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