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XX伤害一案刑事上诉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8日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钟XX,男,19岁,汉族,广东省云安县人,住广东省云安县六都镇南乡村委。文化程度初中。
二审辩护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322804716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云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恳请上一级法院在全面了解,核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改判,将无期徒刑减轻为有期徒刑。
上诉理由:
上诉人钟XX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一并综合考虑。
一、上诉人钟XX年龄较轻,作案时只有19岁,虽然已成年,但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往往年少气盛,遇事考虑不周,容易冲动,另外,也是因为年轻所以也容易改造,改造的刑期相对较短。所以量刑时应当考虑这一酌定情节从轻处罚。
二、从上诉人钟XX的作案手段来看,上诉人钟XX作案的手段并不是特别凶残,他在对方朝自己攻击时,用刀刺了对方一刀后马上收手,而且心里很害怕,所以赶紧离开现场。这一行为同不顾后果的用刀乱捅乱砍所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是有非常大的差别。量刑时也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钟XX此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上诉人钟XX此次犯罪属于无预谋的激情犯罪,是临时起意,相对预谋犯罪、蓄意报复他人的犯罪而言,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有区别的,量刑时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五、上诉人钟XX认罪态度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特别是在自己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请求家属尽力为受害人作出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上诉人钟XX归案后直至现在都能够一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协助办案人员查清案情,认罪态度好;
2、庭审中以及律师会见时也多次表达了自己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的愧疚之情,表现出积极的悔罪态度;
3、特别是在自己没有任何财产和偿债能力 的情况下,上诉人钟XX请求亲属尽力代替自己先为受害人作出比较充分的赔偿,充分体现 了上诉人钟XX的悔罪思想、改造决心,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
综上,上诉人钟XX存在诸多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幅度内适用有期徒刑能更充分的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钟XX无期徒刑很显然是量刑畸重,本着对自己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宗旨,上诉人特提出上述意见,再次恳求二审法院公正审理此案,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钟XX
2007年 11 月 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