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XX诉广东省农科院非法解除人事关系一案代理要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8日
一、原告的仲裁未过仲裁时效。理由如下:
原告是在2007年4月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因为5个原告是在2007年4月27日才收到广东农业科学院的《关于协议解除人事关系的通知》,2007年4月30日才收到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复印给5个原告的国家人事部下发的文件《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方才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因而原、被告双方争议发生的时间是2007年 4月份。原告2007年5月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很显然是为超过2个月的仲裁时效。
二、协议存在的问题:
1、原告的选择是在被告框定的所谓方案内选择,是在没有别的选择的条件下作出的。
2、双方所订的安置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本案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2003年12月10日所发的国人部发[2003]61号文,即《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该文第12条明确规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的人员,应当比照《意见》中规定未聘用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原告等人在被告单位工作,工龄长达25年,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即被告不得与其解除人事关系。而安置协议违反该规定,因此应属无效协议。
国家的政策法规,因而是无效的协议。
3、该协议条款显示公正。安置协议虽然规定了两到三种方案,但这些方案对原告都是极不公平,比如说方案一调动。说的准确一点就是摔包袱,把人踢出去以后却并不安排工作;方案二待岗。待岗前3个月领75%的工资,以后每3个月减发10%,对于这一方案说的直白一点就是停你的工资没商量。方案三,解除人事关系,给你一点补偿打发你走人。所以上述方案对原告来说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协议不因时效的经过而生效。
电话: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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