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成家里搜出毒品并不能证明证明张X成非法持有毒品和窝藏毒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8日
辩护词要点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如下:
1、该毒品并不是被告人的,而是他的老乡肥佬存放在被告人的家里。关于这一事实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均可以予以证实。
2、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与寄放毒品的肥佬有过事先的同谋。既然无证据证明彼此有事先的通谋。就不能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罪。
3、本案被告人无吸毒史,因此也无从推定他持有毒品。
二、张X成也不能定窝藏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窝藏毒品罪的构成对象,是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了毒品。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毒品为肥佬所持有,而不能证明毒品是肥佬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所以被告人张X成的行为也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三、张X成应定窝藏赃物罪。
根据以上的分析,张X成构不成窝藏毒品罪。但辩护人认为,张X成窝藏了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分子肥佬的毒品却是事实,而此毒品完全属于赃物。因为,这7225克毒品,肥佬无非是买来的、代为保管的或者是偷来的、抢来的等等,但不管是怎么来的,都属于非法持有。而非法持有10克以上的海洛因,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窝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分子肥佬的毒品,理所当然属于窝藏了赃物。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X成应当认定为窝藏赃物罪。
四、涉案毒品应为新型毒品“麻古”,而非甲基本丙安。虽然麻古里面含有甲基本丙安的成份,但不能机械的等同于甲基本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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