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黄律师说法

是合法索赔还是敲诈勒索 廖XX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要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是典型的劳资纠纷。
1:被告人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公司有过错;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在本案中,被告已经过了合同试用期,表明被告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能够胜任所担任的职务。然而公司违反劳动法一开始就拒绝与被告人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违法辞退被告人,很显然应当对被告人进行补偿, 被告人打电话给公司索赔是合理合法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敲诈故意。
被告提出补偿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至于补偿金额的大小、计算是否实事求是,可通过举证和依据法律来裁决,不能认为要求过高则构成犯罪,法律上没有如此规定。
2、客观上,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被告称要向税务部门举报,这不属威胁,而是要以它作为合法地解决劳资纠纷的一个砝码。补偿30万,被告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提出来的。他没有漫天要价,被告的行为是有点过激或不当,但作为弱势群体,他用这种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可以理解的。
总之,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告在这起劳资纠纷中不得己采用过激的行为,而这个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况且他索要的是自己应该得到的利益。总体上看,被告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从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广州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13322804716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