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姣故意杀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刑事上诉书
上诉人:张X姣,女,37岁,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南河乡。文化程度初中,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7)越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请求上一级法院在全面了解,核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将故意杀人罪(未遂)改判为故意杀人罪(中止),并重新量刑。
上诉理由:
一、 一审判决对案件的犯罪形态认定有误。
上诉人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杀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是完全错误的。上诉人认为:当时她本可以砍死她们的,旁边的人劝她:“算了,算了。” 她就把刀扔了。本想掐死那小孩,后来放了手,------(见广精[2006]司鉴字第3417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的页)。从上诉人的上述内心的表白可以看出上诉人停止对被害人小男孩的伤害完全是基于自觉自愿,并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虽然上诉人在她的笔录里面(第一次第六页第四行)说道:“我又用双手掐住阿英她儿子的脖子,见那小孩不动后我就坐在旁边的地上了。”但这段话里面并不能得出上诉人认为被害人小男孩已死,才松手这样的结论。所以判决书第七页第一行认为上诉人张X姣认为谭铭彬已死,就松开手的结论是错误的。
二、 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由于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故意杀人行为的犯罪形态的认定出现错误,将故意杀人的中止行为错误的认定为未遂行为,因此必然导致对上诉人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X姣犯故意杀人罪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谢谢!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姣
2007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