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XX非法持有毒品一案辩护词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辩护词
审判长、 审判员:
本人作为本案被告人郑X云的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岐兴直街27号三楼天台发现的毒品无法认定是被告人扔在那里的。控方所提交的所有证言均表明所有的证人均没有亲眼看见被告人从楼上向下扔东西,更不用说是毒品。
二、证人刘X穗等人的证词和被告人的口供均证明被告人在公安检查的时候拒不开门是因为怀疑有人冒充公安查房入室抢劫,所以不敢开门。所以被告人拒绝开门检查与毒品无关。
三、2603房的毒品不排除别人放置的可能性。因为住在该房间里的除了被告人以外,还有王X野、刘X穗、郑X君等人长期住在该房间。所以无法认定是被告人持有毒品。
四、不排除房间里的毒品是被告人及其弟弟用来自吸的可能性。被告人及其弟弟均为吸毒人员。
五、本案存在逼供的可能性。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一再声称在侦查的最初阶段受到了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请求法庭予以调查。如果查证属实的话,郑X云的最初的口供则应当排除。
六、本案缺少毒品的纯度检测。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