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刑事上诉书
上诉人:刘X,女,36岁,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文化程度文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7)越法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请求上一级法院在全面了解,核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将盗窃罪改判为职务侵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案件的定性有误。上诉人刘X是融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清洁工,她利用公司为她配备的钥匙趁公司无人之机盗走公司价值9911元的电脑和现金,其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定罪是完全错误的。
二、 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同样是秘密窃取他人财务的行为,盗窃罪对盗得财物的数额的量刑起点比职务侵占罪要低的多,盗窃罪的量刑起点在广州是盗得财物1000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起点是盗得财物5000元以上,方可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一审法院错误的以盗窃罪量刑必然导致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谢谢!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X
2007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