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甲方:庞庆富(庞忠桦的父亲)。
乙方: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兴业楼。
法定代表人:林啟兴。
丙方: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柠溪路香溪庄三栋二搂。
法定代表人:李金宝,董事长。
丁方: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环市东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平,董事长。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就庞忠桦道路交通事故一案,曾于2006年8月29日做出(2006)荔法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广东兴业路桥有限公司已支付庞忠桦赔偿款120642.70元。现甲方向乙方、丙方、丁方提出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的补偿,甲、乙、丙、丁四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东兴业路桥有限公司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对庞忠桦的家属再补偿人民币七万元,该款项在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后由乙方立即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从此之后不得要求乙方、丙方、丁方再做任何的补偿或赔偿。
三、该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