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黄律师说法

齐XX犯猥亵儿童罪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法制盛邦所的指派,担任上诉人齐XX的辩护人,作为其辩护人,我作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本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上诉人齐XX犯猥亵儿童罪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李X萱的陈述疑点重重。
1、被害人李X萱的陈述与证人江X阳陈述、上诉人的口供相矛盾。
X萱说“和叔叔一起看电视的时候,叔叔对我讲‘你进去,进去’,” 而在证人江阳和上诉人齐敦国的笔录中均一致的提到被害人李X萱并没有看电视,上诉人也没有对被害人说“你进去,进去”,而是被害人在档口的水泥墩上玩的时候不小心摔到在地上,上诉人看见后把被害人抱起来。
2、被害人李X萱的陈述无法成立。
X萱说“叔叔把我抱起来坐在米袋上,……叔叔拉开裤链…..把火腿肠伸到嘴边…..”此段的意思是齐XX把李萱抱起来后,他坐在米袋上,怀里抱着李X萱。而涉案现场超市摆放几排货架后空间都很窄,上诉人的米袋的摆放,为节省空间,都是叠放在一起,也没有哪个超市把米平行摆满地上。 米袋的高度约一米,而无论上诉人或被害人是靠在米袋上面还是坐在米袋的上面,这些米袋都会倒下来的, “坐在米袋上面”根本不可能,这种情况怎能拿出“火腿肠”放到李X萱的嘴边,这种情况下绝不可能完成李X萱所说的动作。
二、上诉人没有作案条件。
X萱说“摸了很久”,现场为超市,属于公共场所,人来人往,进进出出,收银台不能离开人的,更不用说是“很久”离开。而且店铺位于两条道路的交叉口,左右各有两个通门都对着大道。正面的门是全通的,没有玻璃没有墙。对面十米左右有许多店铺门和本店铺相对,店铺的一举一动尽在别人眼里。两排商铺的之间是大道,是人流最大的地方。侧面有大门,大门旁边有一排玻璃,玻璃外侧是人行道,行人可看清店铺内的一切。店铺为长方形,面积不大,里面没有拐角,没有可遮蔽人体之物,更无遮羞之处,货架矮不足一米四高,货架之间开阔,从门外可以一眼望穿,门口有两个台球桌,都有人打台球,还有人观望。还有一些小朋友在门口玩耍。很多人不买东西,也从常侧门进,从正门出,或从正门进侧门出,把店铺当过道,可节省距离。时逢暑假,门口玩耍的学生很多,行人也多,店内买东西的人不断,而且齐XX的两个十多岁的女儿和妻子都在店铺的隔楼上,随时都有下来的可能,在这种环境下,上诉人会有心情和胆量实施“猥亵”?!这不符事实和常理。更何况李X萱说“摸了很久”。齐XX精神正常,心理健康,家庭美满,妻子女儿都在身边,没有犯罪的心理动机、场所和条件。这足以证明李X萱说的摸了她并且摸了很久不能成立。光天化日之下若真有此事发生,肯定会有人制止或围观起哄,为什么没有一个人看到或站出来?齐XX又怎么敢这么做呢?
三、证人证言证明上诉人是清白的。
证人江X阳、陈X均证明他们没有看见上诉人对小女孩实施猥亵行为。证人李XX也未亲眼看见上诉人对被害人进行猥亵。
四、法医鉴定不能证明上诉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
如果上诉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且时间很久,还有擦伤, 为什么被害人当时没有哭,没有喊叫,她说“当时叔叔没有说话”,可见齐XX并没有恐吓对方,并没有叫她不许哭。哪有疼痛不叫不哭不闹的道理, 试想一下,一个五岁的小女孩被陌生人“拖着手”“抱”“摸了很久” 以至于受“伤” ,难道不哭不叫不闹,这符合常理吗?假如只要稍微喊叫或者哭,门口打球和玩耍的人,都会听得到。至于法医鉴定的结论,完全有可能是因为小孩卫生注意不够而引发的轻微炎症。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他情况造成轻微擦伤。怎么能确认是一定是齐XX所为。  
五、本案的关键证据李X萱证言并非第一时间收集的,不能排除其父母教唆的可能性。
1、李X萱所言和其父亲的说法自相矛盾,李X萱说“……然后叔叔就把火腿肠收起来,  然后叔叔就帮我把裤子穿,这时我见到姨姨(陈娟)从二楼下来,……”。但其父亲说:“.....伸到李萱嘴边,但李X萱不肯将头移开,并且要离开但该老板不肯,这时老板娘(陈X)从二楼下来.....”。不难看出,李X萱的意思是陈X下楼时已结束了,其父亲的意思是陈X下楼时正好看到了齐XX的行为,齐XX才停止的,二者的陈述明显相互矛盾。难道李X萱在其父的面前说一套,又在警察录口供时说一套吗?是李X萱撒谎骗人还是她父女编造谎言,窜供不成功,口径不一。有无可能其父教她说是陈X下楼是看到了正在发生的事,可是李X萱没有记住,好说成陈X下楼时,刚结束了。假设陈X真的看到了如李XX所说的一切,作为齐XX的妻子,她能容忍这些吗?会没有反应吗? 作为齐XX的老婆她一定会大吵大闹的。这一点怎么没有一个人听到提到。而事实是陈X从楼上下来没看到任何事情。
2、警官问“你和叔叔一起看电视时,叔叔有无和你讲什么话和做什么事?”李X萱回答“.....就用右手摸我的屁股.....可见并没有问她用哪一只手摸的,她怎么熟练轻易地就说出是用右手,好象经过训练的一样,值得怀疑。
3、李家和上诉人两家存在商业竞争,不能排除李家编造所谓猥亵之事来打压上诉人。李家的五金店和佳X美超市相距不到20米,在同一小区。两家所卖的产品和经营的项目有部分是重复产品,如电器,和工具类以及为小区提供的服务如代充煤气等,彼此竞争厉害,相互压价,两家表面上相安无事无事,但背地里相互较劲。明争暗斗。李家有可能不顾年幼女儿的身心健康,教唆她编造谎言,陷害别人。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前后相互矛盾,所涉的罪名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二审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07115
 
广州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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