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陈X红离婚一案起诉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X红,女,年龄:37岁,籍贯:广东。
地址:广东省英德县岩坑村民小组。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红英岗路燕塘大院31栋107房。
电话:130068800XX。
被告:陈XX,男,36岁,籍贯:广东。
地址: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东城路陈屋二巷29号3栋301房。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红英岗路燕塘大院31栋107房。
电话:139251918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对原、被告的房产、商铺的财产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3、将小孩陈X凯判给原告抚养。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5万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1988年11月5日经登记结婚,1990年7月12日长子陈X凯出生。1994年5月21日次子陈X镇出生。1997年9月30日第三个儿子陈X博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合,尤其是最近几年,更是形同陌路, 被告经常因为双方话不投机而对原告拳脚相加。原告为结束痛苦的婚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红
2006年11月 日
电话:13322804716
13322804716
13322804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