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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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林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化州市公安局于2006418作出了化公刑技法活字(2006628号《活体检验报告书》,认定本案伤者董国军左眼所受之伤属于重伤;200698,茂名市公安局作出(2006)茂公刑技法活字第16号《法医学活体复核检验鉴定书》,结论为:伤者董国军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化公刑技法活字(2006628号《法医学活体复核检验鉴定书》以及(2006)茂公刑技法活字第16号《法医学活体复核检验鉴定书》所作的鉴定结论均是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确认眼睛伤害是否构成重伤的标准是:“损伤后,一眼盲”,即“眼盲”是确认重伤的标准。但伤者董国军的左眼根本不存在“眼盲”的事实。因此,辩护人认为,化州市公安局的化公刑技法活字(2006628号《法医学活体复核检验鉴定书》茂名市公安局的(2006)茂公刑技法活字第16号《法医学活体复核检验鉴定书》所作的鉴定结论,是明显错误的。理由如下:
1、一审辩护人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害人的左眼并未失明
一审辩护人收集了三份证据,三份证据均足以证明被害人的左眼并未失明。第一份是2006916,林XX的家属把董国军在赌博场活动的情况用手机拍摄的四张照片;第二份是用摄像机拍摄的董国军9月份在赌博场活动的情况。第三分是2006923日,董国军给播扬文龙的钟艺亲笔书写的一份还款《协议书》。
董国军六年前受伤致右眼失明。如果董国军的左眼是重伤即该眼睛也失明的话,那么他应当什么东西都看不见对。然而,董国军在双眼失明的情况下,竟然能够到赌场参与赌博,能够书写整齐划一的还款《协议书》。竟然还能够骑摩托车上街,竟然能够到处游逛,这像双目失明的人吗?
2、二审的辩护人收集的证据也证明被害人的眼睛能看得见东西,并非双目失明。
20061019日中午,上诉人的二审辩护人黄利红、林新武向证人钟艺进行调查。调查得知:200571日董国军向钟艺借了15000元人民币,一直未还。为此钟艺于2006923晚上打电话给董国军,要求董国军还钱。董国军当即写了一张还款的《协议书》。《协议书》的格式非常工整,无论是字间距离、两端对齐还是行与行之间的距离都很规范。这就证明被害人的眼睛并未完全上丧失视力。该事实可参见《调查记录》。
3、法医鉴定存在诸多疑点。
一是陆川县人民医院的病历资料及其结论虚假可能性极大。
被害人董国军的眼睛受伤后为什么不就近接受治疗,也不到一些大医院接受治疗,而是跑到大老远的广西一家普通的毫无名气的小医院----陆川县人民医院去治疗,这不是很奇怪的吗?更奇怪的是陆川县人民医院在没有鉴定资格,违背鉴定程序的情况下就迫不及待的作出“董国军所受之伤属于重伤”的法医学结论,这意味着什么!按照刑事案件的法医鉴定程序,凡公、检、法、司、交通等系统需要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必须持办案单位的法医鉴定委托书到有法医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鉴定,法医鉴定部门不直接受理当事人及其家属委托的案件。陆川县人民医院违反上述程序,能保证其法医学结论以及作为其鉴定基础的病历记载的客观性、公正性吗?是否存在医生应被害人的要求,夸大病情或者编写病历的可能?
 二是以存在问题的广西陆川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和诊断结论为基础作出的《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活体检验报告书》和《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复核检验鉴定书》难以确保其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任何的一份法医鉴定的作出都离不开最初的医院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都需要通过这些原始的记载来了解伤者的病情。所以医院的这些原始的病历在法医鉴定当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但是一旦这些原始的病历有问题,那么以此作为基础的相关鉴定的可靠性就大打折扣。尤其是本案中,广西陆川县人民医院违反法定程序,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擅自作出重伤的结论。这一情况势必给两级公安局的鉴定造成先入为主的不良影响。
三是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活体检验报告书》、《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复核检验鉴定书》的伤情描述与陆川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的描述相矛盾。
两份鉴定书均提及被害人董国军“左眼外侧球结膜出血”;而陆川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所表述的受伤部位却是左眼鼻侧内上方“9—12点”。很显然两级公安机关所作的鉴定描述的被害人受伤部位为左眼外侧,这与陆川县人民医院所描述的受伤部位为左眼内侧明显不符。在受伤部位不清楚的情况下,不知两级公安机关的重伤结论又是怎样鉴定出来的?被害人的受伤部位是左眼外侧还是左眼内侧,还是有否受伤有待进一步查明,以确定被害人到底有无受伤,伤在何处,是否为重伤。
四是两级公安机关所作的鉴定结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根据该规定,对于影响器官功能的须等到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但是在本案中, 被害人的视力不稳定,还处在恢复过程中。根据陆川县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的记载被害人董国军的视力是:指数/20cm,而根据《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复核检验鉴定书》记载,被害人董国军的视力为:指数/40cm。可见被害人的视力并不稳定,被害人的视力仍处在恢复过程中。在被害人的伤情并未稳定的情况下,就匆忙做出“重伤”的结论很显然是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化州市公安局的化公刑技法活字(2006)628号《法医学活体复核检验鉴定书》茂名市公安局的(2006)茂公刑技法活字第16号《法医学活体复核检验鉴定书》所作的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之规定,辩护人现依法申请茂名是中级人民法院对伤者董国军左眼之伤害程度进行重新鉴定。请人民法院委托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特此申请。请依法批准。
                         
 
 
申请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061111
 
广州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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