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英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吗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刑事上诉书
上诉人:曹X英 ,女,36岁,汉族,湖南省彬洲市永兴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彬洲市永兴县。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上诉人因容留、介绍卖淫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6)云刑初字第979号刑事判决, 请求上一级法院在全面了解,核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曹X英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曹X英并不知道张娟等卖淫女有从事卖淫的行为,因而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
上诉人曹X英在白云区京溪广麟大厦的茗泉沐足休闲中心上班,岗位是接听电话。也就是说为需要沐足、桑拿的客人通过电话联系服务员,这些服务员在沐足、桑拿过程中从事卖淫等违法活动,上诉人并不知晓。最起码是没有为他人违法活动提供方便的主观愿望。因而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
二、 上诉人曹X英缺乏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动机。
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人一般都有贪利性的犯罪动机,但是从本案来看,我们没有看到上诉人曹X英有丝毫的获利的证据。行为是受动机支配的。曹X英既然实施了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她必然会有相应的犯罪动机,那么她的犯罪动机是什么呢,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上诉人曹X英有相应的犯罪动机。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曹X英有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谢谢!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曹X英
二零零六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