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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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X偷税案二审辩护词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上诉人钟XX的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依照相干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处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一、我国刑法第72、第74条规定缓刑须具备3个条件即犯罪分子必须是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不是累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上诉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
1、上诉人钟XX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上诉人钟XX是本案从犯。由于钟XX文化程度较低、小学毕业。所以无论是税务知识、还是法律知识都是一片空白,她是在老板的安排下从事工作,老板通知她怎么做就怎么做,正如她庭上所言,她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虽然不能因为不知法而免受处罚,但是这种因不知法而误触法网跟明知故犯其主观恶性是要小得多。
3、上诉人钟XX无前科、系初犯,自始至终能主动交代本案事实,认罪态度极好。且已补缴税款,挽回了国家损失。
4、上诉人钟XX年龄较小,容易改造。
5、上诉人钟XX属于“法定犯”,而不是“自然犯”,“法定犯”的特点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比“自然犯”要小的多。
三、根据上诉人钟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根本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且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更有利于上诉人的改造以及司法成本的节约,更符合司法的人性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改判适用缓刑。
                  辩护人: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电话: 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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