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作为本案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黄XX的两项罪名,只有盗窃罪成立,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在此我想谈两点看法,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盗窃罪的量刑。黄XX是在公安侦查人员询问他有无参与2004年4月24日凌晨的故意伤害一案中,主动向办案人员交代了他以前的盗窃事实,这种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刑法67条第2款之规定,属于特别自首,因此法院在对黄XX的盗窃行为定罪量刑的时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黄XX认罪态度诚恳,且是初犯,建议法庭对黄XX减轻处罚。
二、关于2004年4月24日凌晨发生在广州市海珠区怡海路海安汽车修配厂门口的伤害保安一案,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黄XX参与了该案,因为在本案中只有同案犯的口供提及黄XX参与了打架,并无别的证据佐证“黄XX参与打架的事实”,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46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含同案犯的口供),无其他证据,不能对黄XX定罪量刑。事实上,案发的当天晚上,黄XX并无去到案发现场,虽然,同案人阿六(黄洪豹)邀请黄XX去“教训”保安,但黄XX并没有去,因为黄XX在04年4月中上旬骑黄光明的摩托车在新凤凰同人家的摩托车相撞,伤了脚,一直到4月底行走都不方便,所以他拒绝了阿六的邀请,没有参与打架。更无参与策划。另外案发的那天晚上,黄XX和“肥仔”、“经德”两个同乡在黄XX的出租屋一起吸毒,他的这两个同乡应当能证明黄XX有无参与打架,但公诉人并无出示这方面证据,在此情况下,由于公诉人未能进行举证,因此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黄XX的解释。
综上所述,黄XX其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人指控黄XX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黄XX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05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