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更有利于上诉人的改造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上诉人刘X华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依照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处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一、我国刑法第72、第74条规定缓刑须具备3个条件即犯罪分子必须是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不是累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上诉人符合上述条件,具体言之,上诉人伤害行为的发生与被害人的过错是有密切的关系,由于被害人拨弄是非,引发上诉人的姐姐与其姐夫发生争吵,上诉人是在一时冲动之下作出了这种伤害被害人的过激行为,属于激情犯而非预谋犯,因此其主观恶性较小。案发以后,尽管其家庭极端贫困(上诉人幼年丧父,是其母亲含辛茹苦把他拉扯大的)但是上诉人还是要求其家人想尽一切办法,变卖全部家中的财物,四处筹借钱款,及时地支付了被害人的医药费和其他补偿费。将自己造成的社会危害降到最低。被害人也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请求法院不要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有助于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上诉人目前也是其家庭的唯一的劳动力,唯一的经济来源,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有助于解决上诉人如被坐牢所带来的无法解决的家庭经济来源问题。另外,上诉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村委会也同意对上诉人进行监督教育,假如上诉人被适用缓刑的话。
综上所述,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更有利于上诉人的改造,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更符合司法的人性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改判适用缓刑。
此致
广州市中政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二零零四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