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川正当防卫一案辩护词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诉人王XX的二审辩护人,本人在受理本案后,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了案情,会见了上诉人,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上诉人王XX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定性不准。王XX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1、从主观上看,王XX有正当防卫的故意,而非伤害的故意。上诉人王XX是在得知苏麻子要寻仇时,才准备了铁管,以备防身之用。该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即上诉人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2、从防卫的起因上看,上诉人王XX的防卫起因于苏麻子等人的不法侵害,2003年11月22日21时许,苏麻子一方十多个人持刀、斧头、枪支对上诉人王XX等人进行伤害,这一事实构成了上诉人防卫的起因条件。
3、从防卫的对象上看,上诉人王XX等人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出不法侵害人的范围,没有针对无辜的第三人。
4、从防卫的时间上看,上诉人王XX等人的防卫行为是在对方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实施的,因此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5、从防卫的限度上看,上诉人王XX等人行为并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虽然本案中出现人身伤亡,但上诉人王XX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防卫过当。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XX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