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泥头车重大交通肇事案起诉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起诉书
原告:冯XX,女,35岁,住广东省电白县七迳镇尼乔尼乔村。
电话:13660638008
原告:蒋XX,女,68岁,住湖南省耒阳市哲桥中心派出所兴旺村七组
原告:谭XX,男,7岁,住广东省电白县七迳镇尼乔尼乔村。
原告:谭X,男,2岁,住广东省电白县七迳镇尼乔尼乔村。
被告:广州市穗环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赤岗东路8号2楼
法定代表人:辛国强 电话:87607648
被告:张华生,男,31岁,湖南省祁东县粮食镇茶糖村4组。
电话:13005116865
诉讼请求:
一、 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
1、 丧葬费9489.50元.。
2、 死亡补助费247608元。
3、 医疗费1636.30元。
4、 误工费1581.58元。
5、 交通费2481元。
6、 伙食补助费1889元。
7、 住宿费2530元。
8、 抚养费139000元。
9、 精神损失费60000元。
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466215.38元。
二、 上述被告人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上述被告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4年8月14日19时,雷青春驾驶粤A/28456号中型自卸货车,(车主为广州市穗环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支配人为张华生。)载着张华生等人和5.3吨河沙在东风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出事地点,车辆碰撞道路中心分隔护栏时右车门弹开将张华生从车上抛出;车辆继续朝北驶向对向道路。遇迎面曾志华驾驶的搭载谭树仁的粤A/J6084号二轮摩托车,将摩托车撞到致谭树仁、曾志华死亡。出事后雷青春逃逸至今未查获归案。事发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对事故进行鉴定,雷青春负全责。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想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越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