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不服一审、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申诉书
申诉人:林X,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乡,汉族,文化程度初中。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94号刑事裁定,现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法院纠正一审和二审的错误裁判。
申诉理由:
一、对邱某某、林某某实施抢劫行为是否为申诉人所为无从认定。疑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对邱某某等人实施抢劫的是三个人,而本案证据表明同申诉人一起作案的只有二人。
2、当天天色很黑,现场光线昏暗,受害人眼睛又近视,又未戴眼镜,在遭到抢劫的极度恐怖的心理状态下,完全有可能出现指认错误。
3、两次作案几乎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这又常理相背。
4、白云山、天平架一带属于城乡结合部,盗抢事件频发,不能排除两伙人在大致相同的时间、相近的地点同时抢劫的可能性。
5、证人林妙叶的识记能力让人感到怀疑,她的证词前后两次讲述自己被抢的金额不一致,这样的识记让人对其所作证言的准确性产生怀疑。建立在这样的证据基础上的判决是不可靠的。
二、法院认定申诉人抢劫的金额是41445元没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
被害人所言没有确凿的证据可以引证,证人所言也是从被害人处听来的,被害人出于对抢劫犯的愤恨的心理,完全有可能编造事实。另外,按被害人所在单位的要求,收款员不能把钱带离厂区,不能把钱带回家,且被害人所在单位的财务科长也证实案发前,从来没有人把钱带回家里,所以被害人被抢之时刚好是带钱回家之日,这样的巧合未免太奇怪了。被害人有没有可能利用被抢的机会来侵吞公款并借此机会将视线转移到申诉人身上呢,有谁能排除这种可能呢?因此,在数额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法院本应当作出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但是遗憾的是,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并没有这样做。而是轻率的认定申诉人抢劫数额巨大,从而导致量刑错误,出现量刑畸重的现象。为此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林X
2004-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