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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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7日

 

04)云法从民初字323号案答辩状
答辩人:谭XX
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赔偿项目的计算除第一项死亡补偿费外,其他几项的计算不合理。表现在:
1、被抚养人生活费:
1)黄朱华本人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不属于被供养对象。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困难标准计算。
2)刘述桂,39岁,也是年富力强,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因而也不是被供养的对象。依据同上。
3)王功翠,不属于死者抚养的对象,不赔。依据为《婚姻法》28条: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为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4)黄中秋,不属于死者抚养的对象,不赔。依据同上。
2、住宿费:按照法律规定,最多只赔3个人住宿费,并且是凭票赔付。但是被答辩人要求赔付的住宿费多达10人之多,且没有相应的住宿发票。所以不赔。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和38条。
3、伙食费: 这一项的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在交通事故案中,只存在对住院治疗的伤残者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
4、交通费:只赔付3人,其数额为38*3*2=228元。依据同上。
5、误工费:1542元,无意见。
6、精神损失费:数额太高,应调整为10000元。无意见。
以上费用共计:101650元。
二、本案中答辩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7条。该条规定:“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外,不得让当事人负连带债务。”
三、答辩人只承担次要责任。而且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一被告人陈联松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陈芳、黄春燕沿沙太公路行驶时碰到水泥墩上,导致两受害人从摩托车上摔到在刚好经过的答辩人的大货车的后轮前。虽然答辩人的大货车超载,但答辩人的违章与交通事故之间或者说答辩人违章与两受害人的死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虽然责任认定答辩人要负次要责任,答辩人也只能承担10%的责任。即答辩人只愿意赔偿被答辩人10165元。
四、本案诉讼费应由第一被告人陈联松承担90%,答辩人承担10%
此致
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谭XX
 
代理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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