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谈为什么要重视同步录音录像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7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在刑事辩护中,不能忽视视同步录音录像
为什么要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同步录音录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的一种视听资料载体,辩护律师通过调阅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发现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违法。
首先审查有无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尤其是检察院量刑建议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辩护人一定要审查侦查人员有无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没有制作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的审讯很显然是违法的,所获得的言词证据不能采信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通过调阅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讯问场所是否合法。通过观看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有没有不在侦查机关或看守所讯问室以外地点进行讯问,有没有进了看守所之后还被提到看守所外面审讯,如果存在体外审讯有没有合适的理由,侦查人员所获得的口供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通过调阅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威胁等非法取证的情况。比如通过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看是否存在讯问时间过长,两次讯问间隔时间过短,侦查人员三班倒,轮番上阵进行超长时间的超人体极限的疲劳审讯,如果存在上述非法取证情况,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
通过调阅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询问笔录的制作是否存在问题。比如说讯问时间长而笔录非常短,讯问时间短而笔录非常长,同一时间被告人在其他地点进行搜查、辨认等情况,如果存在上述疑点,律师应提出讯问笔录存在诸多疑点,不应当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通过调阅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讯问笔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的制作是否忠于原话、如实记录。如果讯问笔录的记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辩护人要提请法庭注意,并建议将该讯问笔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讯问人员是否符合侦查人员的主体资格、审查是否有两名侦查人员参与审讯,审查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有没有在笔录上签名,审查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与签名人是否一致,辩护人如果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应当向法庭提出上述程序上的问题,并要求法庭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第七、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讯问人员是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比如说是否存在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被告人未核实笔录内容、未签名的情况。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那么是否有法定代理人或有关人员签名;被告人是聋哑人、外国人、小语种人,是否有翻译人员签名。
第八、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讯问人员在询问笔录中有没有记录被告人的无罪供述、辩解、立功、自首内容,审查被告人有无翻供的情况。
第八、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讯问过程是否保持连贯,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被剪接、删改被人动过手脚。
总之,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同步录音录像,并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等相关证据的对比,揭露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而影响法官心证,从而为被告人提供最有效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