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指出通过威胁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8日
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指出,通过威胁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随着国家对实施刑讯逼供人员追责力度的加大,办案人员取证过程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少了,但是利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来获取证据在个别案件中依然存在。
威胁虽然不直接侵犯当事人或者证人的身体,但对当事人或证人的精神实施强迫,声称如果当事人、证人不配合,不招供,就要让他本人和亲友承担不利的后果,通常的表现有:
(一)以追诉他的亲友相威胁,如办案人员拍摄其家人被关押在讯问室的照片和哭泣的视频,播放给当事人看,并扬言如果他不配合,就要抓他家人;
(二)以泄漏隐私相威胁,如知道当事人、证人有第三者的情况,就威胁说要散布出去;
(三)对有病的当事人进行威胁,不给治疗等;
(四)本来是当事人、证人应得的工程款或者是当事人、证人的合法财产从事合法经营的,办案人员说要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
上述威胁的是当事人及其亲属合法的权益,并且使当事人、证人达到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