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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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黄利红指出通过威胁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8日

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指出,通过威胁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随着国家对实施刑讯逼供人员追责力度的加大,办案人员取证过程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少了,但是利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来获取证据在个别案件中依然存在。

威胁虽然不直接侵犯当事人或者证人的身体,但对当事人或证人的精神实施强迫声称如果当事人、证人不配合,不招供,就要让他本人和亲友承担不利的后果,通常的表现

 

(一)以追诉他的亲友相威胁,如办案人员拍摄其家人被关押在讯问室的照片和哭泣的视频播放给当事人看,并扬言如果他不配合,就要抓他家人;

 

(二)以泄漏隐私相威胁,如知道当事人、证人有第三者的情况,就威胁说要散布出去;

 

(三)对有病的当事人进行威胁,不给治疗等;

 

(四)本来是当事人、证人应得的工程款或者是当事人、证人的合法财产从事合法经营的,办案人员说要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

 

上述威胁的是当事人亲属合法的权益,并且使当事人、证人达到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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