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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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为受贿案被告人代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5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张xx,被告人付xx的妻子
联系电话:1xx339812xx
代书人(付xx的辩护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322804716
取保候审对象(被告人):付xx,男,因涉嫌受贿罪,被追诉,现羁押于南沙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涉嫌受贿罪被告人付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被告人付xx的妻子张xx,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为被告人付xx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申请人愿意做付xx的保证人或提供保证金,保证付xx随传随到,不妨碍诉讼。请批准!
取保候审的理由如下:
一、法院审限临近,取保候审可以避免法院超审限。
付xx涉嫌受贿一案,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向贵院移送起诉已达数月,虽然开庭已多时,但案件尚未下判,将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可以避免贵院违反审限之规定。
二、取保候审可以避免被告人遭受超过其应当承受的刑事责任的刑罚,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被告人付xx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至今已经被羁押长达9个月,根据被告人付xx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申请人认为其刑期应当较短,如果继续羁押不仅会造成被告人受到过重的惩罚,对被告人不公,同时也将增加司法和监管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而且还将妨碍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
三、被告人付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1、被告人付xx有自首情节,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付xx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主动交代所有的问题,尤其是主动交代办案单位所未掌握的情况,认罪态度极好,尤其是开庭已经结束,不存在翻供、串供的可能。
2、本案涉案金额属于较大范畴,且未给国家造成较大的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且申请人已配合办案单位就被告人的涉案金额进行了全额退赃。
3、对被告人付xx取保候审不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
被告人付xx在此之前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本次涉嫌的罪名为受贿罪,系非暴力犯罪,且无畏罪潜逃的可能性,不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4、被告人付xx及其家庭面临各种现实困难。
首先、被告人付xx本人身体患有各种严重疾病,如颈动脉粥样硬化,曾经因此发生过小中风,因及时发现及时抢救才未出现更严重的后果,现在如不积极预防随时可能导致中风或心肌梗塞等特别重大的不可逆转的疾病(参见体检报告),看守所条件很差,没有相应的药物进行预防和治疗,因此需要保外就医;
其次、被告人付xx的小孩今年要参加高考,付xx被羁押对其小孩打击特别大,严重影响到小孩的心灵成长及学业发展,如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其小孩的学业及心理等各方面的影响;
第三、被告人付xx的家人身体状态不好。付xx的父亲年近80,患有小脑委缩、高血压等多种老年疾病,最近身体状况急速恶化,希望在弥留之际能够见到小孩一面。
5、被告人系少数民族(满族),取保候审可充分体现党的“两少一宽”的民族政策。
6、被告人的妻子(申请人)愿意作被告人的保证人。
保证人系国企总经理,荔湾区人大代表,有充分的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67条的各项规定,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被告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承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付xx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被告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被告人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市区。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充分考虑被告人付xx的案情以及其所面临的诸多实际困难,从人道主义出发,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申请人为付xx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谢谢!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xx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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