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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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无罪辩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8日

    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认为,在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的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可以作无罪辩护: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不到5万元。

广州律师指出刑法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定罪的金额有明确的要求。根据该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余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也即达到本罪的起刑点,并且根据销售金额的大小不同,分别规定了四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根据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本罪。由此可见,销售金额的大小不仅是衡量本罪量刑轻重的依据,也是界定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如果指控的金额不足5万元,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无罪辩护。即使超过了5万元,但是通过法庭质证,剔除一部分证据不足的金额部分,将销售的金额压缩到5万元以内,也可以做无罪辩护。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情节显著轻微表现在销售的产品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未给他人生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等等诸多情形。  

3、被告人主观上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的。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根据刑法的规定,因销售有关伪劣产品而构成有关犯罪的,均以销售者对伪劣产品的“明知”作为一个必要的要件。因此,销售者对所售伪劣产品是否明知,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一个关键问题。根据刑法理论,销售者对于所售伪劣产品的“明知”,属于对犯罪对象性质的认识范畴,这是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的一个重要内容。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所生销售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直接关系到其是否对危害结果有所预见,从而决定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销售者对所销售的产品不具备明知的要件,辩护律师也可以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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