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法制新闻

广州律师黄利红谈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0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指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做了具体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首先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明确的界定。

  黄律师指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作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还指出,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应当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进行界定。

    黄律师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作为长期关注食品安全的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黄律师还指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广州刑事律师特别强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三、要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区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二罪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罪的相同点:

   1、都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2、都是危害不特定的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

   3、都是行为犯,即不要求发生危害后果实际发生,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危险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即应当定罪。

   4、生产者、销售者构成的罪名不同,但要承担同样的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同一个人的,算一个罪。

   5、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犯罪,除了判徒刑以外,都要并处罚金。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罪的不同点: 

    1、行为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明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而生产或者销售的;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本身没有问题,在合格的食品中故意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处罚不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罚较轻,没有死刑。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罚较重,可以判死刑。

    广州律师:13322804716,黄律师。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