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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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黄利红:律师有权利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8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行后,与之相配套的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从程序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一节中:第95条“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条: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在办案过程中一旦发现公安司法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对刑讯逼供证据的审查程序如何启动,黄利红律师认为,为了保证法庭调查程序的顺利进行,辩护人或被告人要提出被告人受到过刑讯逼供的证据或者线索。黄律师还特别指出,辩护人或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的证据标准一般要求不会太高,只要能提供出证据或者线索,如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造成的伤痕、其他旁证等,足以引起法官对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合理怀疑时,法庭就会进行调查,不必要求提供的证据达到充分的程度。黄律师提醒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则在开庭时也有权当庭提出启动要求。
  黄律师认为不仅审判阶段可以申请提出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申请提出,辩护律师、被告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公、检、法提出启动申请,并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的姓名、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黄律师还强调,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对犯罪提起公诉的机关,应当对其用以指控、证明犯罪的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55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即公诉机关如果将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作为指控证据使用的,在辩方书面提出启动排除程序的申请后,公诉机关是证明该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是否应予排除的首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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