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埔金x汽车服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0日
京x科技有限公司诉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
交通事故财产赔偿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卷材料,进行了仔细的调查,经过开庭举证、质证,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不正确。
经过向交警部门调阅司机杨x磊在交警大队所作的讯问笔录,我们发现,受害司机何长军在事故发生时有突然超车变道的情况,因此对事故的发生要承担部分责任,至少是次要责任。
二、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是雇主也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的连带责任原因有五:
1、被挂靠单位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挂靠车辆没有运行的支配权。宋x飞与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9月17日签订了《车辆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宋x飞出资购买货运车辆,入户在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合作,该车的产权归宋x飞所有,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对该车进行抵押、变卖、转让等处分权。由此可见,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肇事车辆既无所有权,亦无法行使对车主或驾驶司机的控制权。
2、被挂靠单位仅为挂靠车辆提供经营所需的事务性代理服务,宋x飞与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车辆合作协议》协议开头部分约定了签订协议是为了给挂靠人宋x飞提供车辆的办证、年审、季审、各种缴费等繁琐事项的事务性代理。收取的管理费性质为提供这些劳务的服务费,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参与车主宋x飞的车辆的经营,车主宋x飞完全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车辆挂靠过程中对挂靠车辆的运营并未获得任何利益。
3、被挂靠单位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挂靠人宋x飞、与司机杨x磊也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所以,如果让被挂靠单位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即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也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以,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应当由直接侵权责任人杨x磊、实际所有人宋x飞及保险公司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从主观上讲,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其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体,亦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挂靠车辆,其目的是使一些个人从事运营的车辆,按政府的要求能纳入行业统一管理的范围。因此,任何一起交通肇事的发生都不可能是被挂靠单位的过错所致,肇事司机和车主的过错也不等于被挂靠单位的过错,显而易见,被挂靠单位在交通事故中,其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过错,这就确定了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被挂靠单位的管理行为不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如果以此来认定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但缺乏理论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
5、从因果关系上讲,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该交通肇事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虽然与肇事车辆所有人宋x飞签订了挂靠协议,但该挂靠车辆却一直在宋x飞手中实施控制,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司机杨x磊违反了我国的交通法之规定,而不是被挂靠单位的责任。被挂靠单位与交通事故及被害人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公司应当在第三者商业险和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真实的损失进行全额赔付,不应当扣除百分之十的免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公司的商业险条款第20条规定的百分之十的免赔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保险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公司应采取足以让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说明免责条款,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公司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没有对投保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任何醒目的提示,也没有对该条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赔偿清单)纯属无理要求。理由如下:
1、原告提出的物损3471414元人民币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原告提供的广信价格鉴定所所出具的077价格鉴定结论书完全不客观、不真实。表现在:
(1)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示的公证书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将物损的部分物品价格虚高上百倍。
(2)被告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测试报告》、《韶关物损案中湘L19985轻型厢式货车车载部份物品的重量分析明细表》等系列证据证明检测的13项物品的重量就已经达到了4.91614354吨,从而也证明广信价格鉴定所出具的077价格鉴定结论书是虚假的,不可靠的,原告的车辆根本不可能装下13项4.9吨多重的货物,更别说39项物品了。
2、货物、车辆评审费用55573元不应当由被告等人承担,因为这些费用花在搞虚假鉴定上,所以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3、工伤赔偿费38万元人民币不应当由被告等人承担,理由是给员工买保险是用人单位即原告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没有给员工买工伤保险是原告自己违法,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原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原告不能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被告等人。
4、事故处理住宿、差旅费等48008.6元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相关的票据、收条等跟本案的处理没有任何的关联性,从原告提供的这些证据可以看出其中甚至有些找小姐的费用也让被告等人来赔偿,看见原告其诉讼请求之方谬。
5、死者家属闹事律师费100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6、死者家属闹事停厂直接损失384720元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跟本案没有任何的关联,即使上述损失成立,原告也应当向闹事的责任方提出赔偿。
7、公司停厂期间客户取消订单违约损失442958.7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8、伤者胡丽霞医疗费、补偿费5033.24元没有门诊病历等相关证据支持。
9、事故车辆损失44650元不真实。因为广信价格鉴定所出具的33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对车辆购置价、折旧价均没有描述,所以鉴定的客观性存在问题。
综上所述,被告广州市黄埔金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应当对原告京x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本案原告对其诉讼请求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受损的具体的准确的金额,所以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能予以充分考虑并采信。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