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辩护律师黄利红对走私案证据的质证意见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8日
对具体证据的质证意见
一、言词证据部分:
1、何xx的询问笔录以及讯问笔录
A、xx海关缉私局于2012年9月4日23时40分至2012年9月5日4时30分对何xx所作询问笔录以及2012年9月11日10时50分至2012年9月11日18时15分的讯问笔录,还有2012年11月27日10时52分至2012年11月27日15时03分的讯问笔录,从上述笔录我们发现,侦查人员要不采用不让睡觉的通宵达旦的深夜疲劳审讯法,要不就是采用从上午持续到下午的饥饿审讯法,这种变相肉刑对于一个身患多种疾病的老年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精神和肉体的折磨,而且据何xx本人反应这几次审讯过程中,均心脏病发作,一边吃着救心丸一边接受审讯。
B、侦查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存在违法情况。比如说缉私局于2012年9月4日23时40分至2012年9月5日4时30分对何xx所作询问笔录以及2012年9月11日10时50分至2012年9月11日18时15分的讯问笔录,还有2012年11月27日10时52分至2012年11月27日15时03分的讯问笔录,这三份笔录均存在侦查人员事先做好,然后让被告人签名的问题。因为从2009年至2012年长达三年的时间跨度,谁也无法想起每一票进口货物的时间、数量、单价、申报价格和总价格,但是在这些笔录当中,被告人却像电脑程序一样分毫不差地说出每一票的具体情况,很显然这不符合人的记忆规律,不符合实际情况,存在违法的情况。尤其是2012年11月27日10时52分至2012年11月27日15时03分的讯问笔录里面提到香港公司会将该木材的资料制作成真假两套发票、合同等单证。实际上并没有两套合同,到现在为止,我们在控方的卷宗里面也没有看到所谓真假的两套合同。这也说明侦查人员存在制造虚假证据的情况。
C、再比如说何xx2013年4月19日的讯问笔录,该笔录何的供述前后矛盾,侦查人员问:报关单等单证上面的编号与实际到货的木材编号是否一一对应?何答:我不清楚,我只是关心到货木材的数量、质量等问题。既然何xx对编号一点都不清楚,她是怎么根据照片以及清单进行辨认的,很显然她的辨认行为与她的上述陈述互相矛盾,证明这些笔录是不可信的,实际上,过了这么长的时间,有谁能够背出897根木材的编号那?
2、卢x的询问笔录
没有意见,不能证明被告人有走私行为。
3、卢x芳的讯问笔录
不能证明被告人存在走私行为。
A、卢x芳证明卢x芳并不清楚其给雷x碧账户上汇的是什么钱;这些钱包括投标的定金、手续费、利息、借款等等。因为我们公司没有投标权。
B、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违法,2012年9月14日9时00分至9月14日9时30分,侦查人员王x冰同时出现在审讯何x斌的现场和卢x芳的现场,参见何x斌x何、卢x芳两人的讯问笔录,从这里可以看出,何x斌的讯问笔录和卢x芳的讯问笔录的形成存在重大程序问题,因此卢x芳的讯问笔录均应当排除。
4、麦x建的讯问笔录
麦x建的口供证明他和上海奕亨报关公司的章x峰以及东莞海腾报关公司的曾x禄有过业务联系,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有走私行为。
5、何x斌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
A、何x斌的笔录可以看出何x斌并不知道公司的运作情况包括进货价等,不能证明公司以及被告人何xx有走私的行为。
B、xx海关缉私分局对何x斌制作的讯问笔录存在重大的程序问题,2012年9月14日9时00分至9月14日9时30分,侦查人员王冰同时出现在审讯何x斌的现场和卢x芳的现场,参见何x斌、何卢x芳两人的讯问笔录,从这里可以看出,何x斌的讯问笔录和卢x芳的讯问笔录的形成存在重大的程序问题,因此两人的讯问笔录均应当排除。
C、何x斌的讯问笔录证明他没有向报关公司询价,只是向报关公司递送报关资料,其陈述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有走私行为。
6、证人曾x禄的证言
证人曾x禄在证词里面提到麦x建向其询价,辩护人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行为,与走私没有必然联系。曾x禄的证言只能证明xx公司曾经委托他们海腾公司代理报关进口柚木。
7、证人温x文的证言
只能证明xx公司曾经有一票柚木委托他们公司--南捷公司代理申报进口,并不能证明别的。
8、证人程x辉的证言
只能证明xx公司曾经有一票柚木委托他们公司--南捷公司代理申报进口,并不能证明别的。何x斌的询价并不能得出这与走私有什么联系。
9、曾x禄的情况说明
跟本案没有关联,不能说明被告人有走私行为。
10、麦x建、何xx的辨认笔录
没有意见。
11、梁x敬的讯问笔录
(按卢x芳的意思将两台电脑藏匿没有意见)不能证明被告人有走私的行为。
12、郭x玲的询问笔录
郭x玲的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委托过顺德区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进口过两票柚木原木。
二、书证材料
1、何xx签认材料1
A、14张发票
均系电脑打印件;均无任何主体盖章、或签字(除2012五月29日那张发票外);即使这些所谓发票是祥x兴传真的,也是单方制作的,并没有获得xx公司的确认。所以不能确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
B、报关的合同及相应的发票以及报关资料(验估岗工作进程表、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通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装箱单等)无异议,且合同及其相应发票的单价与海关审核的全国统一价吻合,也与其他人的申报价以及市场价相当,从而也说明被告人不存在低保价格走私的问题。
2、何xx签名确认材料2
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何xx在报关单上所写的关于“该票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是1269069.29美元,”从报关单上的涂改可以看出,原来写的是4063669.33美元。辩护人认为无论是涂改前的数字还是涂改后的数字都是不真实的,因为正常人的记忆是不可能记住3年前的九位数字。
3、何xx签名确认材料3
这份证据存在和上述证据2相同的问题。看不到何xx是怎么得出这个实际成交价。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没有意见,但这些被扣押的柚木不排除2009年之前进口的,不能确定一定是在2009年至2012年这个时间段进口。
5、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和涉案木材的付款明细
A、所查询的绝大部分银行账号的户主如张x慎、诸x松、茹x琼、朱x祥、黄x芳等人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
B、何xx、卢广汇入雷x碧的账户的钱用途和性质不明确,也不是公司的账号。更不能证明与所谓向海关低保的价格总额相等或相关,这笔款项总额是31425248.99元。
C、海关缉私分局也没有对雷x碧进行调查。
6、xx港务公司提货单、广州市港庆仓储有限公司装/拆箱理货单、xx港务公司货物装卸车理货记录单、xx港务公司进出口理货记录单
A、没有注明这些单证的出处,
B、这些材料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有走私行为。
7、关于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的码头作业报告
只能证明海关扣货情况,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有走私行为。
8、东莞市嘉得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提货单、东莞市虎门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理货小票
A、东莞市嘉得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提货单来源不明;
B、东莞市虎门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理货小票除了来源不明外,该证据看不出与被告人及其公司有何联系,更证明不了被告人有走私行为。
8、佛山市顺德区森澳贸易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仓库临时租赁合同
没有意见,只能证明海关扣押的柚木存放地,不能证明被告人有走私行为。
9、扣押的897根柚木清单
从清单第一页的第6行到36行,可以看出这些原木编号在海关查扣的所谓14票xx公司向海关申报发票还是所谓的非申报发票,均查不到这些上述编码,所以该柚木清单不真实;
该清单还存在制作清单的主体不明,该证据来源不明问题;
何xx签认存在问题。因为既然清单是不真实的,何xx签认就没有任何的意义,不应当采信为本案证据。
10、xx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档案资料
真实性无异议,跟本案没有关联性。
11、《全国一级一类风险参数》
该表证明柚木的审定单价是人民币4500元一立方,换算成美元就是每立方670美元。并且该表注明同时适用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言外之意就是这个审定价是普遍适用的,而何xx向海关申报的价格都是每立方750或760美元,从而也证明被告人何xx向海关申报价高于海关的审定单价,不存在低保柚木进口价格的问题。
12、卢x芳提供的订购柚木的合同及发票、催款通知书
A、合同无异议;
B、发票没有对方签字也没盖章,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C、没有祥兴公司的相关人员的证言以及ipl公司员工的证言,真实性无从确认。
13、顺德北滘报关公司报告及报关单
没有意见
14、原始报关单证1、2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invoice(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验估岗工作进程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验通知单、代理报关委托书等
无意见,这些证据尤其是《验估岗工作进程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进口货物审价作业记录表》均证实核对品名、规格、数量、申报价格等等未见异常,这也进一步证明被告人的纳税申报价与海关估价系统的核定的纳税申报价相吻合,也与进口市场价吻合。
15、xx贸易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
不能证明被告人有走私行为
三、诉讼文书材料
1、何xx拘传证、卢x芳拘传证、何xx拘留证、卢x芳拘留证、何xx批准逮捕通知书、何xx逮捕证、何xx逮捕通知书、卢x芳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搜查证、笔录、扣单、查询存款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等
没有意见
2、呈请破案报告书
该报告书是缉私分局制作的一个单方面的法律文书,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3、穗检公二补侦[2013]73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及补充侦查材料(1、2)
证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抓获经过
没有意见
5、xx海关缉私分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
跟本案没有关联
四、海关核定证明书
1、穗关(南)核字(2012)040号海关核定证明书
A、不真实。即使按照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何xx给雷x碧的汇款31425248.99(三千一百四十多万)属于向海关低保的部分,那少交的税款也就300多万,而非一千一百多万。
B、何xx汇给雷x碧的款项的用途和性质并不清晰。雷x碧也未接受侦查人员的调查。
C、14票的计税价格看不出是怎么来的?
D、14票的进口的时间也没有列明。
2、穗关(南)核字(2012)044号海关核定证明书
该海关核定证明书的计税价格不正确,所以结论错误。后面所附的报关单证资料没有意见。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