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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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律师:医院的行为侵害了公民名誉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17日

2012年广州白云区钟某华产后去某医院做产科检查,经过钟某华的同意,该院为钟某华拍摄了一张在做产检时半裸的照片存档。几个月后,医院举办产后知识讲座时,没有经过钟某华的同意,公开了钟某华的那张半裸照,很快有人闲言碎语,并且在钟某华的亲戚朋友中传开了。不久钟某华的父亲气得脑溢血住院,而钟某华的丈夫也不堪忍受闲言碎语而与其离婚了,钟某华非常生气,认为她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找到医院,要求医院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但是医院却说,这是公益展出,不能给予赔偿。钟某华无奈,找到广州白云区资深律师黄利红咨询。

    钟某华:请问黄律师,未经许可公益展示照片要不要赔偿?

黄利红律师:根据你讲述的情况,可以很明确的的是医院并没有构成肖像侵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肖像权包括以下内容:1 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2、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3、公民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取得适当的报酬;4、公民有权请求法院追究侵害其肖像权的人的民事责任。

钟某华:何种情况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呢?

黄利红律师: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据此可知,侵犯公民肖像权除具备一般侵权要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两个条件 ,医院使用你的半裸照片,虽未经的你的同意,但是出于公益目的,并没有从中牟利,因而不构成肖像侵权。

不过,医院虽然未侵犯你的肖像权,但却侵犯了你的名誉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半裸照属于你的隐私,而且对你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属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你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裁决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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