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婚姻律师指出医院的行为是违法的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0日
护士周萍来自农村,医学院护理专业毕业后到广州的一家私立医院应聘,在和医院鉴定合同的时候,医院要求周萍在来医院的头3年内不能怀孕生育小孩,如3年内怀孕要求其自动离职,周萍当时出于生活压力同意了合同协议内容。由于一个人在城市里生活下来很艰难,周萍没过多久便跟老乡张冰谈起了恋爱。一来二去,两人有了感情,就同居了。时间过了半年,周萍竟然还怀上了身孕。当医院知道这个情况后要求与周萍解除合同关系,周萍请求医院把她留下,但医院以有合同在先,坚持要与周萍解除合同关系,周萍只好将医院告上法庭。
广州资深婚姻律师黄利红说,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黄律师指出,女职工怀孕不能作为被辞退的理由,《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时,《女职工保护条例》第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女职工怀孕,,用人单位都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周萍可以先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要是不能解决,周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维权。一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处理,即:“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公司索要赔偿,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