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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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谈受贿罪的辩护技巧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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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谈受贿罪的辩护

昨天,我的一个学生代理一个受贿罪的案件,向我咨询受贿罪该如何辩护,我把我的一些谈话整理出来,供大家批评斧正,以其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受贿罪辩护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注刑事诉讼法46条之规定,只有口供不能定罪。按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之规定,只有口供没有别的证据是不能定罪的,在司法实践中,行贿受贿那是天知地知的事,只有两个人知道,一方坚决不承认收过了钱,总不能只凭口供就定人家的罪;即使有双方都承认自己送过或收过钱的口供,也是不能定罪的,这样的证据也是不扎实的。

二、关注受贿与接受馈赠、礼尚往来的界限。看辩护能否从接受馈赠、礼尚往来方面寻求突破。受贿与接受馈赠、礼尚往来在表面上颇为相似,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交付的财物,但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是以权谋私的职务犯罪,后者是基于亲情、友情的正当行为。对二者的区分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l、从双方的关系看。接受馈赠一般发生在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接受馈赠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受贿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受贿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接受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谊而无偿接受他人送与的财物;而受贿则是受贿人主动索取或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3、从行为方式来看。接受馈赠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受贿则总是秘密进行,并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接受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不确定;而受贿则必须发生于行贿人有求于受贿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接受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标的物价值小;而受贿所得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三、关注借贷与以“借贷”为名的受贿之间的区别。看辩护能否从借贷方面寻求转机。所谓以“借贷”名义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一改以往受贿的隐蔽性、即时性,表现为公开性、长效性。对此类案件性质的认定应抓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看双方借贷的理由能否成立。一般来说,正当借贷出于真实的用途,而以“借贷”为名受贿则多是编造不真实的情况。2、从借贷双方平素的交往关系上看是否存在借贷的可能。正常的借贷关系没有职务上的内在必然联系,双方除情感上的依托关系外并不存在某种依赖关系,且有正当的书面手续;而以“借贷”名义的受贿,双方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特殊联系,即以职权为媒介,表现为仅在工作上有一面之交,又无任何借贷手续。3、从借贷双方的意愿上看借贷行为的本质。正常的借贷关系的确定完全出于双方的自愿,是一种互助互济的行为,不附加与借贷无关的条件。而以“借贷”名义的受贿,“出借人”并非自愿,是由于受贿人一权在握,有求于人。正常的借贷关系一般数额不大,时间较短,如果是大额的,洽谈时一定会明确还款时间,对拖欠时间较长,或逾期不归还的,出借人也会主动催还。以“借贷”为名收受贿赂,数额也较大,即使收受方有尚还能力也不会归还。

四、关注受贿与获取合法收入的界限,从获取合法收入的角度为被告人辩护。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科技人员,从事业余兼职,获取合理报酬,应当视为合法收入,而不是受贿行为,区分二者的界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是否付出劳务。受贿之财物收受是通过转让职责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取得的,因而是一种渎职的犯罪行为。而合法收入是按照劳务支出付给的报酬。只要付出劳务,无论这种劳务是劳动,还是各种服务,都应当属合法收入,而不能认定为受贿行为。2、是否利用职务。受贿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收受财物,而合法收入则与职务没有关系。在科技人员业余兼职中,认定是否利用了职务,还要看其所利用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还是非职务技术成果。兼职的科技人员只要明知是本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而在兼职活动中擅自使用或提供给兼职单位或他人的,即应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所获取的财物应视为受贿行为。而对在兼职中使用或者转让本人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此获得的报酬,亦不属于受贿行为。

五、关注受贿罪被告人翻供的原因,看是否有合理的根据。受贿案件的证据具有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点,体现在:一是认定受贿事实无法摆脱对口供的依赖。由于贿赂犯罪绝大部分是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单独进行,很少有第三者参与,没有现场可以勘验,也少有物证、书证,导致受贿罪的证据相对匮乏,且以言词证据为主。二是证据的稳定性差,可变性大。受贿案件的证据多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相比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易反复,易更改,可变性大。被告人也知道自己的行为隐秘,没有多少依据可查,为逃避打击而翻供。被告人一旦翻供往往就导致事实认定上的困惑,认定受贿事实目前尚无法摆脱对口供的过分依赖。由于“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十分笼统、抽象的证明标准,不同的办案机关以及不同的办案人员有不同理解和尺度。而受贿案件证据相对匮乏;言词证据直接决定行为的性质,其稳定性差,可变性大,因而受贿案件的证明要求往往也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尤其是在出现受贿人不供、翻供,行贿人不证、翻证的情况下,证据的采信标准及证明要求随意性更大,导致受贿罪的认定往往出现较大争议。如果被告人在起诉或审判阶段翻供,而确实又有一些证据可以证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之前的认罪供述是受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情形下所为的供述。那么律师可以以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要求法院排除该证据的适用。

六、从受贿数量上做文章,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受贿的数量的多少也决定了量刑的轻重。所以律师在无法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想方设法将受贿的数量大幅度的降下来,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策略,数量降下来了,当事人将来量刑就有机会适用缓刑。一般而言,如果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有出入,无法完全印证,这种情况一般都有机会把这些受贿的金额从受贿总金额中减去。 辩护人在检察院查阅相关卷宗后,如果发现有上述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给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主诉检察官一般都会采纳你的意见,这种将辩护工作提前的作法往往会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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